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元单位,驻元军(警)部队:
现将《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开放投资领域,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来元江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元江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县内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投资污染小、能耗低、产业链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地方经济和就业贡献大的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以成本价供应。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让价款高于成本价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补助、奖励、扶持、减免等形式给予找补。
(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优强企业, 项目用地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三)县内外企业在我县投资进行能源、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医院、文化、体育、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原则上土地按成本价供应。
(四)县内外企业投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项目生产经营的,经审核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
(五)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税收和就业贡献大小进行综合评估,统筹把握,合理确定企业用地规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获得土地使用权,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若确须改变用地性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税政策
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凡在我县投资的新建产业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技改扩建项目),达到相应投资强度的,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书面确认,以下三种情况实行财政税收促进政策:
(一)凡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5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两年按50%返还,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两年按100%返还。
(二)凡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人民币或500-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50%返还,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100%返还。
(三)凡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五年按50%返还,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连续五年按100%返还。
三、收费政策
(一)县内外企业投资新建产业性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县级地方行政性收费,涉及县内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公证等)的收费,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按规定的下限收费标准收取。
(二)县内外企业投资新建产业性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三)县内外投资企业自开始缴费年度起,3年内除工本费和上缴国家、省、市的有关收费外,县级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县内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县内外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等优先安排,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五)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在继续完善现行的收费许可和收费登记制度的同时,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并公布全县各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四、服务政策
(一)建立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所有涉及县内外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必须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姓名,并承诺办结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公开、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对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资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告知对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做出答复。
(二)建立领导联系重大项目跟踪协调督促机制。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优强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定为县级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的,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见成效”的推进机制。
(三)建立项目帮办制度和跟踪服务责任制。凡是在我县投资的产业性项目实行项目帮办制度和跟踪服务责任制,由项目引进单位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进行帮办,为县内外投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等环节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县内外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设计、用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消防安全等手续,由各相应联系领导和联系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县内外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协调解决或上报县政府解决。
(四)建立公开评议制和投诉制度。每年由县政府组织县内企业,对所有与县内外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年度公开评议,并健全和完善投诉受理办法,把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纳入行政监督范围,主动接受县内外投资企业的投诉监督举报,对评议结果较差或投诉较多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公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建立县民待遇制度。对县内外企业投资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客商及客商从境外、县外聘请的各类人才,需迁入户籍的,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在人才培养、评优评先、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子女入托(园)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当地居民同等权利(高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各部门不收取其他费用。外来务工人员在元江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申请在元江县落户。
五、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刑事案件或有重大经济问题的;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死亡责任事故的;年度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的;年度内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拖欠职工工资的;年度内出现不缴、少缴或偷、逃、抗、骗税行为的;年度内发生有不良银行信用记录、洗钱以及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的。
(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优惠扶持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企业申报,县招商合作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与初审签字盖章,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县财政局具体办理。
(四)入驻元江镍产业特色工业园区的项目,相关优惠政策本着最有利原则,按《中共元江县委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镍产业特色工业园区企业入园促进政策的通知》(元发〔2011〕34号)执行。
(五)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