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修建了大批水利工程,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了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土保持等工程体系。其中,已建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11716件,为抵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农村水利发展的活力,1999年以来,我县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意见》(玉发〔1999〕4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批转玉溪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小型水利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50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溪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3〕110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组织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水利工程特别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现象仍较普遍,已经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玉政发〔2010〕103号),结合元江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经营方式搞活,管护责任落实,保障安全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实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1. 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首设计流量
1m3
/s及以下灌溉排水工程。包括灌排渠道(含引水渠道)、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2.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小型蓄水工程。
3.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小(二)型及以上水库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非地方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国营农场和其它系统(如监狱、劳教所、企业等)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根据工程的属性、规模、功用和建设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明晰工程产权:
1.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水窖、小水池等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所建成的,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建成的田间灌排渠道(含引水渠道)、小坝塘、小水池、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其产权属受益区村、组所有,可根据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受益区村、组授权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
3. 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受益区村、组所有,由受益区村、组授权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转让给个人经营。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的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转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二)完善管理机制
1�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资产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由工程所有者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由工程所有者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于由产权所有者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资产进行拍卖时,涉及国有产权的,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小坝塘、受益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乡镇集镇供水工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经工程所有者授权后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严格按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联发《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执行。
(6)委托管理。由县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由产权所有者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资产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的改革时,须报经产权所有者批准同意。
2. 明确管理责任。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2)已进行过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对少数改革后运行管理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工程,在充分考虑原改革协议合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可参照本实施意见重新进行改革。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和除险加固的,需逐级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4)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年度烟叶种植计划。
(5)国家鼓励个人、集体和社会各界多方集资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县、乡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健全配套政策
1. 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各地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和补偿机制,保护好改革主体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 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省、市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或自定水价,牟取暴利,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 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水利局提出具体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在2010年底前完成调查摸底、试点、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1年1月至2012年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
(二)试点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试点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和步骤:
1.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在制定改革方案时,必须征询工程所在地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乡镇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类型、转换运行机制的方式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乡镇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利局,并上报市水利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县级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资委、扶贫办和县烟草公司(专卖局)等部门参加,县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各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大考核,严格奖惩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开展培训,广泛宣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利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密切协作,合力推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