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鉴于今年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根据省市要求,对《元江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了认真修改完善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元江县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
2.3 较大森林火灾
2.4 一般森林火灾
3 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分布森林火险等级
4.2 林火监测
4.3 森林火情报告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5.3 扑火前线指挥
5.4 扑火原则
5.5 应急通信
5.6 安全防护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8 新闻报道
5.9 应急结束
6 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 火灾调查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持与保障
7.3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8.4 预案生效时间
9 附录
9.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确保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元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元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与我县毗连的州(市)、县,对我县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重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本县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镇)二级政府负责。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储备等工作。
1.4.4 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加强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乡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及各类应急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5 预案启动条件
本县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蔓延迅速,并有酿成大灾危险的;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乡镇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增援,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同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为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森林火灾,依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级:
2.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2.2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3较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4一般森林火灾
指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3 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1)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专职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委、人武部、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林业局、财政局、教育局、广电局、电信局、气象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全县应对重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设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当地森林火情、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乡(镇)、农场森林防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当地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当地森林火情、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县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同时加挂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牌子。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以县防火办为基础,成立指挥调度组、扑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处置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扑火场工作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后勤保障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运输管理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4)新闻报道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审核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元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状》的规定及县政府办文件《元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检查督促挂钩责任区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好防、灭重大森林火灾的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还要积极做好扑火救灾的应急支持保障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促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相关保障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元武警部队,按照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组织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做好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有关协调工作,要把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各地搞好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
县财政局:负责把森林消防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指导、督促乡级财政对森林防火资金的投入,专项安排,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保证扑救重大森林火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广电局:要加强对森林法律及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有关森林防火信息,披露矛盾和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全民防火意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短、中期天气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运输保障。
县电信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火场伤、病急救和灾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中特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和转移;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的防火意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县气象台和县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五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4.2 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县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与配合省、市航空、卫星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对森林火灾现场,还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4.3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4.3.1 一般森林火情、火灾,由乡(镇)林业站以森林火情火灾日报及每月25日前填写月报表的形式上报县防火办。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日报、旬报、月报的形式上报市防火办。
4.3.2 当出现下列重要森林火情之一时,乡(镇)、农场森林消防指挥所必须立即报告县防火办:
(1)飞机巡护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灾;
(2)国防(高速)公路及中心城镇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
(3)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州、市、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7)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8)6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3.3 当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时,县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火办: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3)州、市、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连续24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7)调动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灾;
(8)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 森林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I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元江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县政府。并视火情的发展,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持续48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烧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市)、县行政交界地区,并对生态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较大森林火灾;
(5)需要市协调、支持处置的森林火灾。
5.1.2 II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1)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持续24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直接威胁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4)需要县协调、支持处置的森林火灾。
5.1.3 III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工作。
(1)受害森林面积25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持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对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形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1.4 IV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及村委会应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4个小时内,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向县防火办报告;12小时后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系统,在可能发生或发生森林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州(市)或县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灾时,按照联防协议的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 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视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一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地区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县防火办主任任总调度长。
5.3.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救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人员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力量为主,其他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5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及无线电台通信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发生森林火灾时,县、乡镇要保持通信畅通,各级森林防火电台要全天开机;扑火队伍有组织、有领导,负责人必须携带无线通讯器材。当启动本预案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将移动中继、超短波电台、手持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装配前指,建立火场指挥通讯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电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
5.6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守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救灾的人员,要装备阻燃服、水壶、毛巾等防护用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7.1 扑火力量的组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建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不少于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10个乡镇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高速公路沿线两侧面山的甘庄华侨农场建一支2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75个村(社区)委各建一支20人由青壮年或民兵组成的义务扑火队。
5.7.2 当森林火灾发生时,当地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组干部及民兵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各级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增援;驻元武警及预备役部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较大森林火灾的增援任务。
当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发生变化,需要县森林消防队增援时,扑火力量的组成已应相应转变为,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的半专业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组成的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村、组干部及当地民兵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预防余火复燃的火场看守。
执行跨区域(乡镇)灭火作战的力量调配。增援力量以县森林消防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武警县中队、三中队为第二增援梯队、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第三梯队。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7.3 调动程序。当需要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分管领导或火场指挥长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需要调动驻元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人武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7.4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交通等部门组织运输。
5.8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进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重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防火指挥部审核,经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林业局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进行火场余火守护移交,并送达《元江县火场余火守护移交通知书》;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元江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火灾调查
6.1.1 森林火灾初发阶段,由乡镇林业站负责安排专人进行调查;重点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县、乡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火办写出专题报告。较大以下森林火灾报告由县人民政府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及伤残人员的优抚、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结合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持与保障
7.2.1 扑救队伍保障。各乡(镇)、农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县指挥部建专业队一支30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半专业队一支30人;乡(镇)农场各建一支20人的半专业队;村(社区)委各建一支20人的季节性专业队;逐步实现扑火专业化。
7.2.2 扑火经费保障。依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避免在森林消防资金投入上的随意性,改变平时不花钱,发生火灾花大钱的倾向。
7.2.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应当根据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应急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
7.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7.3 宣传和培训
7.3.1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12119”森林火警电话,在各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
7.3.2 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养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按照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状》执行。
8.1.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8.1.2 凡具备下列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于批准的;
(4)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6)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
(8)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10)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8.1.3 对当年森林防火期间发生的第一起森林火灾的单位进行媒体曝光,并由单位分管领导向媒体解释、说明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对造成森林火灾的肇事者,除对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其进行媒体曝光,并作为森林防火案例进行宣传。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是元江县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及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录(见附页)
9.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1.1关于森林火灾的情况报告
9.1.2关于森林火灾的情况续报
9.1.3关于森林火灾的情况通报
9.1.4 火场余火守护移交通知书
9.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通讯录
9.2.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