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场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现将《中共元江县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元江县委
2009年9月28日
中共元江县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全面推进和规范县委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县委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规章,结合县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和措施;
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及社会稳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等事项;
3、 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推荐、任用、交流、调整、奖惩事项;
2、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4、后备干部、各类优秀和先进的决定;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
2、 全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预算内的单项支出;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在预算内的支出;
4、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借款;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1、提出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向县委办公室提交意向性议题。
2、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也可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3、会议通知。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县委办公室提前通知或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出席和列席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4、讨论决定。议题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常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纪要由县委书记签发,由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和要求分发。
6、正式行文。对常委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要文件行文的,由相关负责人签发后,由相关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三、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县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县委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常委会决策。
(三)县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到各位常委和有关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四)县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会议主持人不事先发言,其他常委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策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和会议表决。
(六)县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七)县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形成纪要,重要决定以县委文件、县委办公室文件下发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县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九)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县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团县委书记除涉及人事工作议题外列席县委常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县委常委会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一)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县委常委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三)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常委班子通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适时将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向县委书记或分管常委汇报。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进行追究。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