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 ...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10-09 08:56:15 点击率: 29 【打印】 【关闭】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元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819

 

元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合理、规范、有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0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办发〔2009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一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1.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原则上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资金和配备车辆的依据。

2.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需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车辆配备标准按云办发〔200425号执行,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4.撤销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收回;合并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并入新单位重新调整;升格单位在原公务用车编制的基础上,视职能调整情况,增核公务用车编制;新成立的单位,按职能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5.由国家、省、市投资,县级单位承担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公车办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资金。

6.公务用车编制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不核定到科室或内设机构。主管单位可在本系统车辆总编制内调剂使用,并报县公车办备案。

第二条 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

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总体平衡。

  1.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各乡镇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编制。

2.公、检、法、司和医疗等特殊业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核定特殊业务用车编制。

3.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财政按实核拨车辆运行费。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只核定车辆编制,车辆运行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解决。

第三条 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程序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公务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的总编制,由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核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控制范围

座位5人以内的轿车、皮卡车,7人以内的越野车和12人(含12人)以内的旅行车纳入公务用车编制控制范围(特批的特殊车辆除外)。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1.轿车的配备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2.越野车的配备标准。购车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3.皮卡车的配备标准。按轿车的配备标准配备。

严禁擅自购买超标准车辆。车辆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含增值税),不含购置附加费和车辆注册登记所需其它费用。严禁以运杂费、装修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购买和使用超标准汽车;严禁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购买和使用车辆原值超标准汽车。严禁豪华装修公务用车,新购车辆,原则上不再进行装修和增加配置,确需装修和增加配置,其费用应严格控制在1万元以内。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1.财政拨款的单位车辆编制内配备使用的车辆,按在编车辆管理,享受报废、更新和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特殊情况需超出公务用车编制配备的车辆,按非编车辆管理,允许使用至报废,不再更新,不享受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

  2.严禁主管部门以下属单位名誉购置公务用车。原存在此类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规范。

3.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其原有车辆,包括原项目用车、上级配置和捐赠的车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车辆配备的文件规定处置。并入(调剂)其他单位使用的车辆,单位有空缺车辆编制的按在编车辆管理,无空缺车辆编制的按非编车辆管理。

4.有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特殊业务用车,按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在车身外喷绘醒目特殊行业标识。

5. 6万元以下载客汽车纳入非编车辆管理。需配备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能超过其车辆编制数的30%

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购车,纳入非编车辆管理。由县公车办严格把关。

7.县公车办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档案库,将辖区内公务用车(包括非编车)统一纳入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1.县直单位、各乡镇购买公务用车(含6万元以下非编载客汽车),必须向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文件申请,由县公车办对购车单位的购车理由、车辆编制、现有车辆数量、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及拟购车型、排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逐项审核后提出拟办报批意见,按正常公文流转程序呈报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再由县公车办上报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购置的,由县公车办统一到市级办理《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手续,购车单位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办理政府采购、车辆落户及税费缴纳或减免手续。车辆登记注册后,购车单位必须将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复印件送至县公车办,录入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

2.由国家或省、市直接分配给县直单位和各乡镇的小汽车,涉车单位必须凭相关资料,提出书面文件申请到县公车办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在编制数内配备的,由财政供养;超过编制数配备的,供养经费自行解决,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第三章 公务用车的调配、报废、出售和维修管理

第八条 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车辆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延长使用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公车办和县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督。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车辆配置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

1.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2.擅自购买和使用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1万元以上的;

3.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单位自筹资金,擅自以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名义落户的;

4.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业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领导使用的;

5.拖欠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和燃油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本地方、本部门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公车办负责本规定的施行,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施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元江县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元江县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购置配备和管理使用,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执行。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县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非生产性载客汽车须报县国资部门同意并报县公车办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列事项以云办发〔200425号、玉办发〔200949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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