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保障,使农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损毁后能够得到保险赔偿,及时恢复重建,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玉政办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农村居民住房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房屋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强调政策性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因此,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就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方针,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的开展,也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农村保障制度探索了一条新路子。
我县是一个山区县,居住在山区的困难群众,住房质量差,抗灾能力弱,受灾隐患多。由于自然灾害频繁,每年都有为数众多的农村房屋因各种自然灾害损毁。据统计,2008年我县因各种灾害损毁居民房屋541间,今年1至4月全县因暴风、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民房受损约500间,众多农户遭受损失,甚至因灾致贫。因此,建立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救灾渠道单一化、勘损定损简单化、救灾补助平均化等问题,有利于拓展救济救灾渠道,充分运用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准确反映灾情,提高救灾资金补助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开展农村居民房屋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被保险人:全县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户。
(二)投保方式:开展农村居民房屋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依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统保。
(三)保险房屋范围:农村居民住房包括正房(含客厅)、耳房、厨房(含餐厅);保险房屋必须是生活居住的土木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的房屋或者长期生活居住的其它房屋。一户农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由农户自己选择投保一处,并在保险分户清单上注明,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
(四)保险费及保险赔付金额:农村居民每户缴纳保险费标准为8元,每户受损房屋最高赔偿金额10000元。
(五)保险期限:一年(从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
(六)保险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损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因防止上述灾害蔓延或因施救房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七)补助政策:按照群众自愿,政府补助的原则,对全县所有农村居民住房进行保险,凡自愿参加保险的农户,县政府每户补助6元,农户缴纳2元。
(八)缴纳保费时间:自愿参保农户必须于2009年7月20日前缴纳承担的保费,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汇总交到县农村居民房屋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实施农村居民住房保险是县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的十件民心工程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工作在元江县农村居民房屋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组织开展好各项具体工作。县农村居民房屋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具体业务,并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负责汇总各乡镇、农场收取的农村居民房屋保险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负责开展好农村居民房屋保险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负责收取农村居民房屋保险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负责开展保险业务宣传,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展好保险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并做好保险合同的签订指导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