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
元江县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
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形成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平安元江”和“法治元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清积”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统一领导,成立“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和威慑机制的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联动协调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开展。
第四条 与组织部门的联动协调。对拒不执行或不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党政领导和党员干部,组织部门可对其进行谈话和劝诫;对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由组织部门视情况从党费中给予一定的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协调。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调。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寻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查寻。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请求现场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到现场协助人民法院维持执行秩序,调查、收集相关的违法犯罪证据;对暴力抗拒执行等犯罪行为,需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车辆进行变卖、拍卖时,需对车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为保证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有效执行,公安交警部门在法院执行前应对肇事车辆及保险理赔款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具有妨碍执行行为的行为人实施司法拘留时,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所应予以配合。
(六)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对被执行人限制其出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配合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调。对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批捕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公正执行。
第八条 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动协调。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提高公证、仲裁文书质量,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要时应到场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和解、搜查取证、财产调查等执行事项。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使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增强自觉履行法院裁判的守法意识。
第九条 与信访部门的联动协调。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以便法院及时做好来信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十条 与民政、社保部门的联动协调。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民政、社保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相应救济或纳入低保、医保,给予长期救助,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当事人借离婚名义逃避债务的审查。
第十一条 与财政部门的联动协调。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政公共设施、学校、办公楼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从源头上缓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维护政府形象。
第十二条 与审计部门的联动协调。审计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及时提供被执行单位已审计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与人民银行、金融部门的联动协调。人民银行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反映被执行人信贷情况的信用记录报告,并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账户情况、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时,金融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与土地、房管部门的联动协调。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查询、查封或对被执行人土地、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时,土地及房管部门应按照法院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手续。
(二)协助执行中,未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由法院对原产权证关系确定后,按法院所认定的权属进行处理;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法院对原产权证关系未重新认定或调整的,按权证所确定的权属进行处理。
(三)因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造成被执行人无住房的,如被执行人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与工商管理部门的联动协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查询法人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查封处置股东股份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配合;为防止被执行人变更工商登记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向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停止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与保险公司的联动协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对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进行扣留或提取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与县广播电视局、县经济技术信息中心等媒体的联动协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发布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宣传的,相关媒体应提供方便并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与县人大的联动协调。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县人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遇到有关职能部门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形时,应及时请求县人大给予支持,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联动协调机制的其它部门,也要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认真履行协助义务。
第三章 执行威慑机制
第二十条 执行威慑范围包括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出境;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有关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企业变更和新办企业(以股东身份入股)的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规划项目等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发放贷款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制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案件得到及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因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网络,明确相应的机构或服务窗口,负责承办协助执行事项;并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联动协调成员单位,对实施联动协调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提出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联动协调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