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教育督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3-18 09:30:53 点击率: 240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教育督导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元江县教育督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我县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指导,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教育督导室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亦可受县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全称为“元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机构级别为副科级,编制3-4人,由主任、副主任、督学、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教育局党委书记兼任,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聘督学。主任、专职督学和特聘督学由县人民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县督学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室负责人、有影响的教育专家、中小学校长、相关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遴选产生。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县教育督导室可在各乡镇聘请 1-2名兼职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

第五条 县教育督导室隶属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必须的专项业务经费和办公设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被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做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内“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本行政区内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

(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督学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办事公正;�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职称和教育工作经历:�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特聘督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教育工作经历的年限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教育督导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督导内容,制定督导方案,并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递交书面自查自评报告;

(三)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评估、检查;

(四)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通知督导结果;重大督导活动、重要督导内容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

(五)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被督导单位应当如实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等形式,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按一定的时限进行督导、评估。

对普通高中、职业中学除参与市每三年一轮督导评估外,每年对其收费、学校安全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或随机督导。对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每三年评估一轮。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工作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的教学工作。教育督导人员在进行教育督导工作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对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实行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必要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内容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向县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评价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结果激励机制。

(一)将督评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通报各办学单位的党委、政府和学校,实行按等次挂牌管理。

(二)对一些重点督评项目(热点、难点问题),如乱收费、辍学率超标,重大安全等,在评选综合先进和确定学校优秀等次时“一票否决”。

(三)对不兼课,不听课,管理水平低下,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教师队伍不稳,教育质量低下,滥用权力,治校不廉的校长,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有权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撤换。

(四)教育督评结果将与学校领导选拔、任用、调整挂钩;与校长和学校评优指标分配挂钩;与校长职称评定和对学校职称设置指标挂钩;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学校奖励挂钩。

第十六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回复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督导通知书》的县政府督导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书面反映情况。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受到书面复查申请或情况反映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申请人或情况反映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或督学报告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工作人员反映真实情况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对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向督学或者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徇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或教学秩序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影响督导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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