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2-22 10:55:04 点击率: 56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元江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8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元江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及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元江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玉溪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县级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县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确不具备刷卡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但需经单位领导和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由县财政局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要求,在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以邀标方式确认,并与发卡行签订合作协议。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不属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由县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协商在公务卡代理银行中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公务卡按《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统一制发,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行和银联云南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七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付系统进行。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县财政局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免费提供给预算单位,用于辅助办理预算单位财务报销、代理银行划款和向县财政局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业务。

第八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支出。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发卡行可开立一张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送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后送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发卡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五)发卡行将经单位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试点阶段,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由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具体额度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支出有事先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者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各预算单位应当结合公务卡特殊性,制定公务支出事前审批制度,规定出差事前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小额采购支出事前核定支出控制限额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报销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同意报销的公务卡结算资金,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发卡行。并于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期之前,填写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章的“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提交发卡行,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可以逐笔支付,也可以定期(每15天)汇总支付。具体方式由预算单位和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填写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11位连续代码(归口代码2位+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代码7位+支出类型1位)必须填列齐全,不得缩位填写,并在“用途”栏或汇兑凭证“用途”栏,如实填写具体用途。支付凭证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将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与相应的发票、入库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应当向县财政局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对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支付信息,并于次日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制《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及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督促指导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助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元江县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县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本单位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为预算单位提供优惠,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县财政局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照所在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并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公务卡支付系统未投入使用前,公务卡按照手工过渡程序支付及结算。

第四十五条 公务卡试点阶段,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选择县财政局进行试点;从2009年1月1日起选择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公安局、农业局、审计局、教育局、发改委、商务局、民政局、检察院、法院、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人事局、林业局、交通局、卫生局等20家县级预算单位试点;2009年7月1日起县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