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政策,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烟叶收购异常波动,保证我县烟叶收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烟专〔2006〕325号文件《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溪市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烟叶收购“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规定,当出现区域性非法收购、贩运、倒买倒卖烟叶、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打骂烟草行业内部收购站(点)收购人员、管理人员和干扰、阻挠烟叶正常收购工作紧张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烟叶收购任务完成和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县政府。
(二)县属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使用范围
(一)紧张状态。全县局部区域出现烟农情绪不稳定,有霸磅要号、欺行霸市、非法收购、储存、倒买倒卖;殴打谩骂烟农和收购人员,造成烟叶收购秩序混乱趋势。
(二)紧急状态。烟叶收购紧张,无合同收购、烟叶无序流动严重,毗邻县跨地域收购、烟叶跨县流动,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加价抢购,收购价格混乱,内外勾结、体外循环,非法从系统外收购烟叶,虚开烟叶收购发票套取现金、擅自提级提价套取现金,虚提烟叶生产扶持费,不及时兑现烟农烟叶款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特级状态。烟叶收购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阻挠烟叶收购,妨碍执行公务、暴力冲关、暴力围攻、威胁、侮辱收购人员和执法人员,特级状态持续1天。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元江县烤烟收购督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巡小组”),负责全县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工作,同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元江县烟草专卖局,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督巡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县烟草专卖局、县司法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委、县质量监督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督巡小组职责
(一)根据烟叶收购动态和形势,判断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紧急状态,报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按应急预案果断处置。
第七条 督巡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县烟叶收购动态,向督巡小组组长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县政府或督巡小组指示,召集联络督巡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部门情况,草拟有关部门文件。
(四)完成县政府和督巡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烟草部门牵头负责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并会同政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烟叶收购秩序信息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县及毗邻县有关烟叶收购信息动态,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督巡小组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烟叶收购中引发的突发事件。遇有重大案件和情况及时上报。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全县烟叶收购的稳定,防止烟叶收购紧张引发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扰;对非法收购烟叶、无证运输、欺行霸市、殴打烟农和收购人员的不法分子,妨碍执行公务、暴力冲关、暴力围攻、威胁、侮辱执法人员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和严厉打击。
(三)烟草、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处理好农民利益、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抽调精兵强将巡回检查,加大查处打击烟贩子的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站(点)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烟叶收购秩序。
(四)司法部门做好烟叶收购秩序宣传工作,在烟叶收购期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烟叶收购政策,采取粘贴标语、报纸宣传等形式让烟农了解烟草行业的文件精神。在集市、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烟草专卖法》宣传咨询点,向群众宣传、解释相关法规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针对敏感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发挥村委会调解主任的职能作用,及时调解,化解矛盾,依法及时有序地处理好烟叶收购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保证烟叶收购工作有序进行。
(五)发改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烟叶收购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新闻媒体要按照宣传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利于“两烟”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方式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烟农正常交烟。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工作,落实措施,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情况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烟叶收购期间出现的矛盾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烟叶收购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行为,加大路查、路堵的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流通秩序。
(二)加强烟叶收购动态时实监测。深入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三)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媒体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新闻和烟农抵触情绪,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三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措施外,要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收购“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等规定,对责任人一律先停职待岗,再彻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出现特级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三条外,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倒买倒卖烟叶的烟贩子和扰乱烟叶收购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一意孤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者,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县督巡小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县督巡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组长报告。
(二)出现烟叶收购紧急情况,县督巡小组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督巡小组组长保持联系,及时派人员深入烟叶收购站(点)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接到县督巡小组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烟叶收购动态,并及时上报县督巡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处置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烟叶收购监管,维护烟叶收购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烟叶收购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县督巡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
(三)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督巡小组要求实施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县督巡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没有顺利完成本级烟叶收购工作任务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