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4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9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业技术机构
2.4 区域协作机制
3、监测、预警与报告……………………………………………… 16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3.5 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4、应急反应…………………………………………………………18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4 事件评估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6 应急资源调集
5、应急处理………………………………………………………27
5.1 应急处理原则
5.2 应急启动
5.3 现场处理
5.4 现场救济与人群疏散程序
5.5 应急队伍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原则
5.8 信息通报
5.9 应急反应终止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善后处理…………………………………………………………35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7、应急处理保障……………………………………………………37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4 应急体系建设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7.8 经费保障
7.9 技术保障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7.12 法律保障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8、附 则…………………………………………………………44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 录……………………………………………………………45
9.1 区域协作机制
9.2 义务报病员制度
9.3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4 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5 基本装备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机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全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区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下。
(2) 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 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 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 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 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9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9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近县区发生的、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元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 属地管理,反应及时。各乡(镇)、农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 事件由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 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负责处理;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卫生部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卫生局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决策。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发改委、县经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驻元武警部队等组成。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县发改委: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县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驻元武警部队:支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 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卫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及时报告。
各乡镇(农场)卫生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县专家评估组负责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协助配合省市专家组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配合省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乡镇(农场)卫生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相宜的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做好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工作。
其它专业机构:县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源性传染病监测、防治和相应科研任务,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
2.4 区域协作机制
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协议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见附录9.1。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元江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县卫生局要根据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农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监测局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单位、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卫生部门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见附录9.2。
4、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接到其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我县卫生局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县发生。必要时支援事发县(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我县辖区内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卫生、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组织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1)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2) 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县卫生局
(1)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卫生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可草拟相关技术方案报上级批准执行。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属各医疗单位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县属各医疗单位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120紧急医疗救援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县、乡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县(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县卫生局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我县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县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销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我县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检疫站(点),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 事件评估窗体顶端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级、市级和省级三级评估。县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卫生局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县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要指派县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并在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市卫生局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结果,尽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卫生局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省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市卫生局按照“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组织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需要请求卫生部支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求落实工作。
4.6 应急资源调集
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要及时组织检查全县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县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请求国家级力量支持。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跨州(市)和省级应急储备物资调集。
5、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根据县生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联络通讯、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县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发地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县通信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5.3 现场处理
5.3.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
5.3.3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县卫生局另行制定。
县卫生局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元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 (市)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州(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县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县公安局、驻元武警部队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县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县通信部门负责提供通信保障。在州(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撤离过程,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
5.5 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再次撤出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乡镇(农场)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 (市)级→县级→乡镇(农场)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医疗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乡镇(农场)各级卫生院、县级医院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报经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批准。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见附录9.3。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通报现场指挥所、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台办。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省卫生厅、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省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省卫生厅、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由县卫生局、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救治工作。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上级技术支援,县人民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涉及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的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局通报情况。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联合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涉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县卫生局在接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并通知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9 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级或Ⅱ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县卫生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具体评估要求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6、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人民政府为主,民政、劳动保障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县民政局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县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应急处理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工作。
7.1 信息保障
主要包括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基础信息3个部分。预见信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部门按规范进行收集、汇总和报告。现场信息、基础信息由卫生局另行制定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县卫生局牵头,建设县、乡(镇)、村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理指挥平台。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卫生信息平台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数据的同时,应补充完善相关历史数据,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数据,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动态分析的可行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进行信息分析处理,实行数据信息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乡镇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县级信息交换由县卫生局协调。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主要以3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事件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市级专业机构组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 队伍准备
卫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和重症病人转运医疗队,每队5人左右。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县医院、县中医院、120紧急医疗救援,要组建1-2支常备应急工作队(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部门要组建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学等相关专业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卫生部门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应急救援队伍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下开展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照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2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指定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和演练任务。
县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4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储备应急资源。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一是加强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县级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并与县医院、县中医院急诊科组成急救网络。二是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要继续加强县医院传染病科建设,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三是加强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建设。加强县级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急设备设施装备。卫生局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逐步建设县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化学品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卫生部门要在核心救治机构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治床位,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物资,充实应急救治人员,保障应急救治工作。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县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建立1个-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每个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局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局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县级医院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建立能满足4小时新采供10000毫升血液的义务献血员资料库,建立备用稀有血型献血者和义务献血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 储备目录、计划
县卫生局按照“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卫生、经济、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参照:《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附录9.4和《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 》附录9.5。
7.7.2 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县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局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一线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的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生、审计部门核定后,县经委、县财政局及时补充。极少使用但较为重要的应急物资,由县卫生局制定储备清单,进行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储备。开展中毒、放射、生化事件应急处理的特殊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救治基地医院中分级储备,全县统一调配使用;常用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在各医疗机构中分级储备。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滚动结存制度。县发改委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上级支持。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9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县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7.12 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各乡镇(农场)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生局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生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一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并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 录
9.1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
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效率,降低处理风险和成本,按照应急处理中“存量资源整合利用为主、增量资源适当补充为辅”的原则,建立事发地区周边协作机制,协作支援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农场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政府或部门协议形式,建立周边协作机制,确保距离最近、时间最短、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伤病人员救治工作。
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急救援队伍受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9.2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任形式,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报县卫生局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义务报病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他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核实。
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病员予以奖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报病规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义务报病员和义务报病制度的管理,指导义务报病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组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病员建立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标准,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全省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9.3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3.1 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有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伤病人员,原则上一律在有隔离条件的县、乡(镇)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病区)隔离治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轻症病人可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队设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必须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危重病人、特殊病人,须经上一级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由转入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局批准,并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在严密监护条件下,由县卫生局派专业人员、救护车护送,按规定时间、线路转运。转运车辆及乘员完成任务后,必须到转入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9.3.2 非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事发乡镇(农场)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能够满足院内救治时,伤病人员应集中到事发乡镇(农场)医疗机构进行院内救治,必要时转县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当县级医疗机构技术力量不足,不能满足危重病人应急救治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病人及其家属同意,报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批准,病人可转到市级医疗机构救治。
为确保非传染性危重病人、特殊病人的及时救治,经现场救治病人病情初步稳定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批准,可直接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
9.4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4.1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人份用量×时间用量×事件规模需求×后援物资预计到达时间系数)
9.4.2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人份用量×事件平均持续时间×事件最大规模需求×生产周期时间系数×事件影响范围指数)
9.4.3 第一时间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事件规模需求基数乡镇级以20人4小时的需求为基数;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以30人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县(市、区)级以30人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州(市)级以50人2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省级以100人4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9.4.4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基础储备数量的时间系数以省城→州(市)中心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的实际所需时间校正计算。
9.5 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
根据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要求,应急医疗队应配备的基准装备如下:
9.5.1 医疗救治设备:基本医疗诊断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表、叩诊锤、检查电筒;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0L);插管喉镜、气管导管及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转运呼吸机,便携式心电、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护仪;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便携式血液灌流机;便携式心电图机;清创缝合手术包;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高压消毒锅;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能满足4小时5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9.5.2 疾病控制设备:现场快速检验箱;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冰壶或保温器具;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9.5.3 卫生监督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取证工具等。
9.5.4 基本工作设备:应急照明灯;工作帐篷;转运分类识别标签;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五金工具套件。
9.5.5 基本个人防护设备:头盔式照明灯;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信号标识等。
9.5.6 基本救援生活装备:能满足全队三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能满足三天全队最低需要的饮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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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县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驻元武警部队:支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 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卫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及时报告。
各乡镇(农场)卫生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县专家评估组负责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协助配合省市专家组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配合省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乡镇(农场)卫生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相宜的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做好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工作。
其它专业机构:县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源性传染病监测、防治和相应科研任务,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
2.4 区域协作机制
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协议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见附录9.1。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元江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县卫生局要根据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农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监测局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单位、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卫生部门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见附录9.2。
4、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接到其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我县卫生局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县发生。必要时支援事发县(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我县辖区内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卫生、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组织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1)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2) 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县卫生局
(1)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卫生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可草拟相关技术方案报上级批准执行。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属各医疗单位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县属各医疗单位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120紧急医疗救援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县、乡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县(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县(区)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县卫生局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我县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县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销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我县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检疫站(点),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 事件评估窗体顶端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级、市级和省级三级评估。县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卫生局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县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要指派县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并在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市卫生局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结果,尽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卫生局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省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市卫生局按照“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组织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需要请求卫生部支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求落实工作。
4.6 应急资源调集
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要及时组织检查全县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县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请求国家级力量支持。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跨州(市)和省级应急储备物资调集。
5、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根据县生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联络通讯、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县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发地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县通信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5.3 现场处理
5.3.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
5.3.3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县卫生局另行制定。
县卫生局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元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 (市)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州(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县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县公安局、驻元武警部队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县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县通信部门负责提供通信保障。在州(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撤离过程,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
5.5 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再次撤出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乡镇(农场)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 (市)级→县级→乡镇(农场)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医疗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乡镇(农场)各级卫生院、县级医院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报经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批准。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见附录9.3。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通报现场指挥所、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台办。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省卫生厅、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省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省卫生厅、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由县卫生局、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救治工作。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上级技术支援,县人民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涉及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的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局通报情况。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联合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涉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县卫生局在接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并通知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9 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级或Ⅱ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县卫生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具体评估要求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6、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人民政府为主,民政、劳动保障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县民政局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县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应急处理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工作。
7.1 信息保障
主要包括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基础信息3个部分。预见信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部门按规范进行收集、汇总和报告。现场信息、基础信息由卫生局另行制定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县卫生局牵头,建设县、乡(镇)、村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理指挥平台。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卫生信息平台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数据的同时,应补充完善相关历史数据,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数据,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动态分析的可行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进行信息分析处理,实行数据信息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乡镇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县级信息交换由县卫生局协调。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主要以3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事件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市级专业机构组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 队伍准备
卫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和重症病人转运医疗队,每队5人左右。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县医院、县中医院、120紧急医疗救援,要组建1-2支常备应急工作队(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部门要组建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学等相关专业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卫生部门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应急救援队伍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下开展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照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2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指定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和演练任务。
县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4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储备应急资源。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一是加强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县级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并与县医院、县中医院急诊科组成急救网络。二是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要继续加强县医院传染病科建设,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三是加强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建设。加强县级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急设备设施装备。卫生局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逐步建设县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化学品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卫生部门要在核心救治机构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治床位,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物资,充实应急救治人员,保障应急救治工作。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县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建立1个-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每个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局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局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县级医院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建立能满足4小时新采供10000毫升血液的义务献血员资料库,建立备用稀有血型献血者和义务献血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 储备目录、计划
县卫生局按照“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卫生、经济、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参照:《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附录9.4和《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 》附录9.5。
7.7.2 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县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局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一线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的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生、审计部门核定后,县经委、县财政局及时补充。极少使用但较为重要的应急物资,由县卫生局制定储备清单,进行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储备。开展中毒、放射、生化事件应急处理的特殊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救治基地医院中分级储备,全县统一调配使用;常用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在各医疗机构中分级储备。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滚动结存制度。县发改委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上级支持。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9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县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7.12 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各乡镇(农场)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生局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生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一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并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 录
9.1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
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效率,降低处理风险和成本,按照应急处理中“存量资源整合利用为主、增量资源适当补充为辅”的原则,建立事发地区周边协作机制,协作支援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农场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政府或部门协议形式,建立周边协作机制,确保距离最近、时间最短、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伤病人员救治工作。
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急救援队伍受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9.2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任形式,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报县卫生局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义务报病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他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核实。
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病员予以奖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报病规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义务报病员和义务报病制度的管理,指导义务报病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组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病员建立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标准,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全省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9.3 元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3.1 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有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伤病人员,原则上一律在有隔离条件的县、乡(镇)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病区)隔离治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轻症病人可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队设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必须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危重病人、特殊病人,须经上一级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由转入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局批准,并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在严密监护条件下,由县卫生局派专业人员、救护车护送,按规定时间、线路转运。转运车辆及乘员完成任务后,必须到转入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9.3.2 非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事发乡镇(农场)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能够满足院内救治时,伤病人员应集中到事发乡镇(农场)医疗机构进行院内救治,必要时转县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当县级医疗机构技术力量不足,不能满足危重病人应急救治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病人及其家属同意,报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批准,病人可转到市级医疗机构救治。
为确保非传染性危重病人、特殊病人的及时救治,经现场救治病人病情初步稳定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批准,可直接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
9.4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4.1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人份用量×时间用量×事件规模需求×后援物资预计到达时间系数)
9.4.2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人份用量×事件平均持续时间×事件最大规模需求×生产周期时间系数×事件影响范围指数)
9.4.3 第一时间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事件规模需求基数乡镇级以20人4小时的需求为基数;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以30人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县(市、区)级以30人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州(市)级以50人2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省级以100人4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9.4.4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基础储备数量的时间系数以省城→州(市)中心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的实际所需时间校正计算。
9.5 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
根据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要求,应急医疗队应配备的基准装备如下:
9.5.1 医疗救治设备:基本医疗诊断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表、叩诊锤、检查电筒;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0L);插管喉镜、气管导管及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转运呼吸机,便携式心电、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护仪;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便携式血液灌流机;便携式心电图机;清创缝合手术包;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高压消毒锅;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能满足4小时5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9.5.2 疾病控制设备:现场快速检验箱;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冰壶或保温器具;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9.5.3 卫生监督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取证工具等。
9.5.4 基本工作设备:应急照明灯;工作帐篷;转运分类识别标签;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五金工具套件。
9.5.5 基本个人防护设备:头盔式照明灯;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信号标识等。
9.5.6 基本救援生活装备:能满足全队三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能满足三天全队最低需要的饮用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