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产清查以
2006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为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县、乡镇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必须于2007年5月10日前在全县范围内结束。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附后)和县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落实,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四、县财政局要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全县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要组织人员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抽查和工作总结。
附件: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 清查△ 通知
抄送: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武装部。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2日印发
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建立资产数据库和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界定为2006年
12月
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中,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以2006年
12月
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三、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由县财政局成立“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组 长:陶 明(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赵林春(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继宁(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慧民(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产办),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赵林春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工作组成员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机构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
四、资产清查工作原则、方法、任务
(一)工作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县财政局对县级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乡镇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工作方法
1、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2、为确保质量,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在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的基础上,采取部门(单位)自查和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单位)外,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自查结果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统一确定。
3、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4、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任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和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实有数量及人员机构的清查。
2、财产及账务清查。财产清查的工作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核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要按照资产清理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对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预警资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的清查。账务清理工作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要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3、认定损益,核实资金。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核实办法》的规定,清查单位各项损失和资金挂账,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并分类装订成册。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坏账等资产损益,应认真查明原因、分类排队,认真研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对各单位申报的资产损失,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办法进行核实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各单位对经批准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等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整理汇总,建章立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相关政策规定,填报资产清查相关报表,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理,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资产清查工作时间及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
3月
29日前,准备工作。一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建相关工作机构,并下发相关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二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三是做好动员部署和资产清查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
3月
30日至5月
10日,组织实施阶段。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政策规定,开展资产自查工作,并做好资产卡片录入、报表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二是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自查,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阶段,2007年
5月
10日至5月
15日,上报数据及总结阶段。乡镇于2007年
5月
10日前向县财政局上报资产清查数据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县级各部门(单位)于2007年
5月
15日前向县财政局上报资产清查报表数据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县财政局汇总全县数据后上报市财政局。同时,县财政局将组织机构或人员,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结果、审计报告及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分别负担各自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七、中介机构审计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须经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清查结果专项审计报告。全县2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如要全部进行专项审计,则工作量大、费用高、时间不允许,更达不到工作目的,在征得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我县此次资产清查的专项审计将有选择的进行,确定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教育系统(整个系统出具一个审计报告)、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广播电视局、人事劳动局、文化局、建设局资产清查结果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统一委托审计,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负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要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肃纪律,客观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单位负责人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或者采取各种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或者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