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发〔2008〕21号: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 ...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15:39:44 点击率: 28 【打印】 【关闭】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玉溪市卫生局下发的玉卫发〔200849号文件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元江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元政发〔2007128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元江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原下发的《元江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医疗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元江监狱。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19日印发

 

元江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背景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全县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元江县基本情况:全县辖10个乡镇、4个农场、75个村(居)委会,总人口200296人,其中农业人口173266人。2007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191873万元,地方财政收入12200万元,可支配财政收入9660万元,全县卫生事业支出338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188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164.31元。全县有3个县级医疗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246人;有12个乡镇卫生院,有卫生技术人员132人;有75个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219人。全县各类医疗机构共有病床457张,其中15家县属医疗机构共有病床332张。全县医药费总收入3264.97万元,其中县级2624.20万元、乡村级640.77万元,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7%。全县平均住院费用1718.68元,其中县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2002.09元、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费用671.77元;县级医疗机构的病床使用率83.45%、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18.87% 。全县总门诊人次315901人次。全县总住院人次8834人次,住院率4.45%

二、目的与目标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我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农民群众对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3%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五条  1.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全县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年提高农民参合率;2.实现用较低的费用为农民提供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农民群众主要健康指标有所提高,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3.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和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药品(医用设备、耗材)采购、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4.强化县、乡、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职责,合理确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医疗网点合理分布,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合理调节病人流向,争取达到小病不出村、一般常见病不出乡、大病少出县的目的;5.坚持“就近方便,凭证就诊,依据补偿,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顺利进行,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三、原则

第六条  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县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  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一般门诊治疗。

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大病住院费用。

第八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根据省合管办招标确定的代理银行,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对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九条  参合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全县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  保障弱势群体。

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县民政局确认的五保户、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个人缴纳每人每年10元的参合资金由中央、省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农村贫困人口缴纳每人每年10元的参合资金由中央、省财政给予部分资助;以上弱势群体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体现便民利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县建立、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各乡镇(农场)的乡镇长(场长)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制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4.确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减免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5.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留有节余;

6.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公平、合理的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人员的利益;

7.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不断储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9.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立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其主要职责:

1.在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县卫生局的领导下,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

2.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监督检查定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合管办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3.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审批医疗转诊,审核减免补偿报销医疗费用;

4.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5.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群众及社会的监督,设立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箱,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地址,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6.按规定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和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以相关站所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参合人员代表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

2.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收缴参合人员参合资金,核发《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3.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事物工作,重点是做好本乡镇内参合人员的门诊减免、住院补偿服务、维护参合人员信息等管理工作;

4.对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按时完成乡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统计报表等信息上报工作,并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任务;

6.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辖区内新农合减免补偿情况。

7.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运行情况,如: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减免补偿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予以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县顺利进行。

五、参合人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参合对象:

1.元江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元江县户籍华侨农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4.元江县户籍县外在校学生、外出务工或经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口;

5.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

以上参合对象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的权利:

1.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2.按规定减免和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

2.自觉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六、基金筹集

第二十条  2008年度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由参合人员个人缴纳10元/人.年、中央补助40/.年、省级补助20元/人.年、市县级补助20元/人.年组成,合计9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采取定期集中缴纳办法,以当年筹集的资金下一年度使用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确认的五保户、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个人不缴纳参合资金,由中央、省财政帮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我县参合人员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者要求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计征税、费。

七、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民小组负责收取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自筹经费(10元/人.年),出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款收据》给参合农民,当日造册登记上报到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于24小时内统一存入各乡镇合管办收入帐户,各乡镇合管办于72小时内统一上划到县合管办收入帐户;县合管办及时足额划入元江县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县财政专户”)。“县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县合管办划转的参合人员个人缴纳资金、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按月划拨减免补偿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合管办凭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补偿登记表、门诊减免登记表及相关的住院、门诊原始资料,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补偿。各乡镇卫生院凭本院和所辖村卫生所(直接减免)的用药处方及减免登记台账按月到乡镇合管办核销补偿。县合管办将每月核拨各乡镇合管办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参合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八、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5%的风险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余用于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用于门诊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用于大病住院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减免补偿范围:由于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处于初级阶段,筹资水平低,资金有限,所筹资金只能以大病统筹为主和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的分娩补助,包括针药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准普通床位费为准:乡级14.00元、县级17.00元、市级及其以上20.00元,低于核准补偿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输氧费、常规辅助检查费(X光、B超、心电图、CT、胃镜等)、常规化验费(血、尿、大便、生化常规等)、远程可视医疗等。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报销的范围如下:

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2.各种美容、整形、假肢、配眼镜、健美手术、镶牙、助听器等特殊服务费用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等一切费用;

3.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违法犯罪行为、有户主的动物所致外伤等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放环、原发性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及手术等费用;

5.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及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6.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护工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和特殊护理费(优质优价服务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

7.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包括指名索要药品)及使用非《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8.不在定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就医或未经批准转院等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就医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10.参合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减免补偿

第二十九条  报销补偿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模式。

1.门诊统筹:实行“门诊统筹现场减免”,除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治疗外,在县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予减免。

(1)在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范围内,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实行门诊统筹现场减免,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减免比例为村级50%,乡级45%;门诊医药费用月平均处方值村级不超过25元,乡级不超过35元。

(2)门诊基本辅助检查项目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免,减免报销比例分别为:县级门诊30%、乡级门诊45%

(3)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减免限额200元(含门诊基本辅助检查减免费用)。

2.住院补偿: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起付线按各次住院单独计算;五保户在各级医院住院均不设起付线。

起付线:乡镇级0元;县级200元;市级300元;省级600元。

补偿比例:乡镇级70%;县级55%;市级及省级35%持有《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且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比例再提高三个百分点。

封顶线: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15000元。

3.中医门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门诊治疗(限中药饮片、针刺、灸法)按30%减免,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医药费用每张处方限三剂以内,组方药物中不允许有西药或中成药,单味中药饮片或药材不予减免。

4.没有发生门诊、住院费用的参合农民不退还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也不能抵交下一年度的个人参合资金。

第三十条  对计划内生育的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乡镇级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收费控制在400元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600元以内。正常单胎住院分娩限价指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乡镇卫生院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我县在实施“降消”项目期间,除新农合给予的补助外,再由“降消”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补助:乡镇级100元,县级150元。高危孕产妇需抢救的,可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两项补助就高不就低)。

第三十一条  剖宫产、急性阑尾炎手术按单病种限价包干进行补偿,条件成熟时扩大单病种包干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县外住院治疗的先持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再持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及其它补偿凭证返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报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凭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发票复印件到就诊医院现场补偿。

第三十三条  参合人员因外出务工、上学、探亲等在元江县辖区外居住期间,门诊医疗费不予减免;在当地公立医院住院的,可持村委会(社区)外出证明按相应同级别医院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参合人员由元江县辖区内到相邻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予补偿,因特殊情况住院的享受县内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且不视为转诊。

第三十五条  市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暂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县级)》执行。

十、参合人员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三十六条  参合人员在元江县区域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各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可现场减免补偿;但转到县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必须经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院)申请审批表并经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才能得到报销,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就诊),7天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院)有效期为1个月。

第三十七条  补偿程序。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乡镇、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补偿;转诊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转诊(院)申请审批表、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用药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跨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必须在第二年的前二个月内进行核销补偿,延期不予受理。

因危及生命的个别特殊急诊参合人员,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机构必须是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县合管办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院至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住院费用不予报销。报销的医药费等费用核销标准及起付线、封顶线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

第三十八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3个月内,3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报销时间可能推迟的,应及时向合管办申请延期报销。

十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实行门诊医药费用现场减免、住院医药费用现场补偿(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微机联网结算制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一实行双处方制度,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可提供部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和转诊(院)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一旦查明则追究责任,已报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全面落实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采购的比例达80%以上。新农合药品中,凡通用名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一律采购成交品种,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和用药习惯等不同为理由拒绝使用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只能由经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科、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可据实向县乡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经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县合管委确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村级:各村(居)委会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共75个);

2.乡镇级:各乡镇卫生院(含甘庄农场医院、红侨农场医院、元江农场医院)、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光明医院、元江县寿康医院(共16家);

3.县级:元江县人民医院、元江县中医院、元江县妇幼保健院、元江县民族医院(共4家);

4.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和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共5家);

5.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云南省中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昆明儿童医院(共10家)。

十二、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住院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12次,对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新农合”基金安全或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九条  参合人员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补偿。

十三、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县、乡镇合管办、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五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20084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用药目录、资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另行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inText style="TEXT-INDENT: 20.65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第三十七条  补偿程序。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乡镇、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补偿;转诊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转诊(院)申请审批表、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用药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跨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必须在第二年的前二个月内进行核销补偿,延期不予受理。

因危及生命的个别特殊急诊参合人员,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机构必须是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县合管办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院至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住院费用不予报销。报销的医药费等费用核销标准及起付线、封顶线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

第三十八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3个月内,3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报销时间可能推迟的,应及时向合管办申请延期报销。

十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实行门诊医药费用现场减免、住院医药费用现场补偿(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微机联网结算制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一实行双处方制度,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可提供部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和转诊(院)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一旦查明则追究责任,已报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全面落实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采购的比例达80%以上。新农合药品中,凡通用名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一律采购成交品种,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和用药习惯等不同为理由拒绝使用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只能由经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科、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可据实向县乡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经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县合管委确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村级:各村(居)委会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共75个);

2.乡镇级:各乡镇卫生院(含甘庄农场医院、红侨农场医院、元江农场医院)、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光明医院、元江县寿康医院(共16家);

3.县级:元江县人民医院、元江县中医院、元江县妇幼保健院、元江县民族医院(共4家);

4.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和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共5家);

5.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云南省中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昆明儿童医院(共10家)。

十二、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住院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12次,对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新农合”基金安全或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九条  参合人员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补偿。

十三、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县、乡镇合管办、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五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20084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用药目录、资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另行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t style="TEXT-INDENT: 20.65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第三十七条  补偿程序。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乡镇、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补偿;转诊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转诊(院)申请审批表、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用药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跨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必须在第二年的前二个月内进行核销补偿,延期不予受理。

因危及生命的个别特殊急诊参合人员,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机构必须是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县合管办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院至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住院费用不予报销。报销的医药费等费用核销标准及起付线、封顶线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

第三十八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3个月内,3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报销时间可能推迟的,应及时向合管办申请延期报销。

十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实行门诊医药费用现场减免、住院医药费用现场补偿(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微机联网结算制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一实行双处方制度,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可提供部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和转诊(院)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一旦查明则追究责任,已报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全面落实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采购的比例达80%以上。新农合药品中,凡通用名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一律采购成交品种,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和用药习惯等不同为理由拒绝使用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只能由经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科、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可据实向县乡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经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县合管委确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村级:各村(居)委会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共75个);

2.乡镇级:各乡镇卫生院(含甘庄农场医院、红侨农场医院、元江农场医院)、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光明医院、元江县寿康医院(共16家);

3.县级:元江县人民医院、元江县中医院、元江县妇幼保健院、元江县民族医院(共4家);

4.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和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共5家);

5.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云南省中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昆明儿童医院(共10家)。

十二、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住院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12次,对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新农合”基金安全或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九条  参合人员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补偿。

十三、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县、乡镇合管办、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五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20084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用药目录、资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另行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inText style="TEXT-INDENT: 20.65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第三十七条  补偿程序。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乡镇、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补偿;转诊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转诊(院)申请审批表、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用药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跨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必须在第二年的前二个月内进行核销补偿,延期不予受理。

因危及生命的个别特殊急诊参合人员,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机构必须是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县合管办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院至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住院费用不予报销。报销的医药费等费用核销标准及起付线、封顶线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

第三十八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3个月内,3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报销时间可能推迟的,应及时向合管办申请延期报销。

十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实行门诊医药费用现场减免、住院医药费用现场补偿(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微机联网结算制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一实行双处方制度,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可提供部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和转诊(院)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一旦查明则追究责任,已报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全面落实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采购的比例达80%以上。新农合药品中,凡通用名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一律采购成交品种,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和用药习惯等不同为理由拒绝使用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只能由经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科、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可据实向县乡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经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县合管委确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村级:各村(居)委会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共75个);

2.乡镇级:各乡镇卫生院(含甘庄农场医院、红侨农场医院、元江农场医院)、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光明医院、元江县寿康医院(共16家);

3.县级:元江县人民医院、元江县中医院、元江县妇幼保健院、元江县民族医院(共4家);

4.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和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共5家);

5.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云南省中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昆明儿童医院(共10家)。

十二、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住院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12次,对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新农合”基金安全或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九条  参合人员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补偿。

十三、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县、乡镇合管办、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五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20084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用药目录、资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另行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