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整合△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元江监狱;县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元江县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规范矿山管理,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整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和《玉溪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矿业集团为主体,各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一)减少矿山企业数量,矿山布局得到明显优化。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企业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
(二)矿山生产规模得到明显扩大。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矿山企业集聚,将我县矿产业做大做强。
(三)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利用。
(四)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高标准建设和严格管理矿山尾矿库(坝),防止矿渣泥石流和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基本消除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推动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控制矿业权设置数量,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实现矿产资源规划调控目标。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有资源储量相匹配。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合法矿山参与资源整合,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估,整合资源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矿山企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各方自愿”的原则,根据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要求,积极参与和支持资源整合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
(五)优势明显、主体明确。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六)公平公开、透明操作。资源整合方案经上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整合范围
(一)整合的重要矿种
重点整合镍矿、铜矿。
(二)整合的重点矿山企业
1.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
2.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
4.大矿周边的小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企业;
5.开采同一矿床(矿体)的矿山企业;
6.证照不全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
影响镍矿统一规划开采的探矿区块;存在资源利用水平低,管理水平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铜矿企业。
1.元江县镍矿区。
一期规划矿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元江县镍矿范围内现有的6个探矿权,整合为0个探矿权(元江县镍矿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2007年完成元江县镍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
2. 元江县铜矿区。
元江县境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已开发利用的铜矿有元江鸡冠山铜矿、元江岔河铜矿、元江白龙厂铜矿、元江红龙厂铜矿、元江铜厂冲铜矿、元江青龙厂铜矿等6个。已探明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有元江甘庄铜矿、元江铜厂冲铜矿南西矿点等2个。已办理探矿许可证的有元江希拉河铜矿、元江大明槽铜矿、元江扯大炉铜矿等3个。元江鸡冠山六方台矿段在元江农场鸡冠山铜矿采矿许可证外,未办理探矿许可证。拟将以上几个铜矿区整合为2-3个铜矿企业,争取在2007年底前完成铜矿资源整合工作。
五、整合方式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在确保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矿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划,有偿出让,明晰产权,提高效益”为资源整合的运作总方式。
(三)根据我县和各矿区、矿种的具体情况,采取“以大合小、以大吃小、共同整合、比较择优”等不同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具体操作:
1.元江镍矿范围内的6个探矿权,影响镍矿统一开发和实施以镍矿开发为重点的“工业强县”战略,建议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或扣除勘查区块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元江镍矿矿区面积,由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规模开发。
2.鸡冠山铜矿资源整合,首先解除县政府与元江监狱的合同,再由达亚公司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岔河铜矿解除与化念农场的隶属关系,把公司注册在元江;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
六、工作安排
(一)2007年3月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初步方案编制工作;2007年4月―8月制订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2007年9月―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及验收工作。
(二)整合实施阶段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元江县镍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铜矿资源整合工作。一是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矿山整合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组织实施。二是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三是整合后矿山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报批后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矿山整合决定、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的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以及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四是对整合后矿山生产系统进行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方能恢复生产。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做好迎检准备。
七、工作要求
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按照发证管理权限报批;整合后矿山的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矿山平面投影范围不得重叠,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
(三)整合前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处置。
(四)凡一年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因非法采矿或其他原因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凡被县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林业、水利、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林业、水利、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对整合后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合期间,除经省政府批准已下达的矿业权出让计划可继续实施外,整合矿区暂停审批新的矿业权。
(六)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山都应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的,不予扩大矿区范围,采取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变更延续登记申请。
(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八)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煤矿资源的具体整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的监管,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