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元江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15:46:41 点击率: 26 【打印】 【关闭】
   
元政办发〔2008〕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元江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按照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云南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云卫发〔2008〕218号)、《云南省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云卫发〔2008〕312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全面覆盖、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进展要求,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分步纳入我县免疫规划管理工作范围,制定中长期免疫规划,充分发挥免疫接种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的特异作用,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为我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各项要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的支持下,建立财政投入常规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启动元江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免疫服务水平,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预期实现消除麻疹,控制乙肝等目标,全面有效地降低我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具体工作指标    

1.到2010年,全县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2.到2010年,在全县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基础免疫以乡为单位接种率达到90%以上,其中:澧江镇、因远镇、东峨镇、青龙厂镇、羊街乡、洼垤乡、四个农场分别达到92%以上;羊岔街乡、咪哩乡、龙潭乡、那诺乡分别达到90%以上。    

3.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县疫情情况,协作做好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的疫情监测与报告。辖区内出现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的疫情预警状况时,做好三种疫苗的需求计划制订、报批与紧急供应。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实施应急接种时,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根据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结合元江县实际,适时做好脊髓灰质炎、麻疹等疫苗的强化免疫及应急免疫工作,以乡为单位强化免疫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具体实施按照强化免疫方案执行。    

5.将流动儿童纳入到我县常规免疫规划工作范围,以乡为单位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    

三、疫苗种类与预防疾病    

(一)常规接种疫苗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包括含麻疹成分的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    

(二)储备与应急接种疫苗    

根据疫情情况,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和出血热疫苗接种或应急接种。    

(三)预防的疾病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四、实施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疫苗采购与到位情况,分步实施。对已到位疫苗及时组织、全面启动接种工作。    

五、免疫程序及接种规定    

(一)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两剂次接种间隔3个月,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两剂次接种间隔7―10天,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疫苗免疫程序详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按照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常规疫苗的接种起始要求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满18~24月龄,已完成百白破三针基础免疫的儿童,此前如已完成百白破疫苗第4针接种的儿童不再接种。    

麻风疫苗接种对象为:2007年以后出生满8月龄但未超过12月龄,未进行麻疹疫苗基础免疫儿童。已经超过12月龄儿童,尚未完成麻疹疫苗基础免疫的儿童,仅补种麻疹疫苗,不补种麻风疫苗。    

麻腮疫苗与麻腮风疫苗用于第二针复种免疫,接种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满18―24月龄,已完成含麻疹组分疫苗基础免疫,但尚未完成第二针复种免疫的儿童。已经超过24月龄的儿童,尚未完成第二针复种,用麻疹疫苗进行复种。    

A群流脑疫苗接种对象: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满6―18月龄的儿童。    

A+C群流脑疫苗接种对象:2005年1月1日后出生,当年满3周岁、6周岁儿童。    

乙脑减毒活疫苗基础免疫接种对象: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8月龄但未超过12月龄的儿童。    

乙脑减毒活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对象: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满2周岁儿童。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对象: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满18月龄儿童。    

六、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县(包括外来人群中的适龄儿童)。    

(二)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扫荡免疫等实施范围根据疫情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市卫生局要求确定。    

(三)麻风疫苗、麻腮疫苗和麻腮风疫苗根据疫情和省级疫苗采购及对市县计划分配情况,确定实施范围,逐步覆盖全县。    

七、保障措施    

(一)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通过接种疫苗达到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是公共卫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及中华民族健康素质的提高。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中关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地讲话,进一步表明了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及卫生部下发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对扩大免疫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加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要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等因素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调整并充实元江县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根据五部委通知,各部门的职责是:    

县卫生局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改委、教育、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要牵头负责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认真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免疫监测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财政投入,确保运输、疫苗储备等冷链设备更新维护及运转,保证免疫监测、培训、健康教育与促进、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的正常开展;保证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疫苗接种劳务补助经费的落实。    

县发改委负责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与核查。    

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卫生院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卫生院摸清应接种儿童底数。    

县广电局协助县卫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    

(三)加大宣教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实施扩大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以每年的“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周(日)活动,向公众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政策、疫苗针对疾病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群众自觉接种疫苗。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保证我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健全专业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大幅度增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接种工作队伍亟待加强,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县卫生局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充实、稳定基层接种人员。县疾控中心须设立免疫规划科,其从事免疫规划管理业务人员(不含预防接种门诊医生),应逐步达到4―6人。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对所有承担接种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至少一轮全面培训并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妇幼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县疾控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五)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得到及时预防接种服务。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县全面实行每月一次运转, 每年接种运转不少于12次,形成系统的定点、定时、定人的长效惯性运转机制,满足并保证乡、村及医疗单位接种门诊疫苗贮运和开展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服务的基本条件,覆盖面达100%。要落实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让预防接种工作进入每一个社区、每一个乡村。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严格预防接种人员的准入考核和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预防接种医生特别是新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技能考核和接种资格认定,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各种免疫程序准确、规范与完整的实施。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做好基础免疫,维持无脊灰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麻疹疫苗两针剂及时接种率、全程免疫覆盖率和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为重点,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质量。要强化少数民族聚居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儿童和流动人口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免疫规划规范、科学的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县卫生局要根据辖区的卫生规划,合理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明确服务接种责任区,加强规范化管理,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免疫接种服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辖区内需要接种者(包括流动人口儿童)进行规范的接种,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六)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冷链系统有效运转    

为适应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满足扩大免疫后疫苗储藏的需要,县财政应给予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所必需的运输及冷藏专用设备配置经费投入,在2009年6月底以前,确保8―10立方米普通冷库的建设配置资金到位。要建立长期的疫苗冷链设备更新和补充机制,以确保免疫预防接种质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冷链设备的温度实施连续动态监测和完整的记录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和责任制度,对每台冷链设备实行挂卡标识和备案管理。疫苗冷藏设备实行专用,严禁混用或挪作他用。    

(七)严格规范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我县扩大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乡村医生的疫苗接种劳务补助费按当年实际接种儿童数计算,县级财政按照每人每针次0.5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同时,要加强免疫规划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乡要确保接种队伍的落实,认真组织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云南省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并由县疾控中心及时兑现到接种人员手中。中央转移支付接种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严格按照玉疾控发〔2006〕30号及元卫发〔2007〕21号管理办法执行,认真做好发放记录和备档,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八)严格加强疫苗和配套注射器的使用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保证正确使用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浪费。疫苗采供、领发、运输、储存和使用要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使用全省统一台账和图表进行管理。各接种单位和县疾控中心必须每季度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动态报告疫苗、注射器使用情况,所有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上以备查验。    

各预防接种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9月15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九)进一步完善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预防接种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落实预防接种前的知情同意工作,从严掌握禁忌症。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反应监测,发现任何疑似异常反应均要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治疗和妥善处理。完成齐全与规范的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资料、处置报告上报并备档。    

八、加强考核及监督检查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和督导方案,加强辖区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进展和接种完成情况专项考核,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测,逐步以血清学考核取代接种率考核。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导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经费管理与使用、宣传培训、冷链建设和运转、疫苗和冷链管理、免费接种的落实情况、接种率评价、接种证查验、安全注射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情况等。    

县卫生局要根据辖区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情况和上级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督导和评估活动业务的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综合督导和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进行通报和向当地政府反馈。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乡镇、农场督导每年至少4次,督导覆盖率100%;乡镇每月对村委会、社区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督导和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    

凡未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上报的接种数据如果弄虚作假应予查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疫苗免疫程序

注:1. 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 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