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办发〔2008〕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7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149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
(二)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管理和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把所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之中,统一部署安排。
二、统筹安排“四项制度”实施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实施“四项制度”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网站增设专栏或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方式,将服务承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发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运用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逐步推进电子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落实。
三、完善机制,拓宽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切实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公开的目录、内容,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二)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明确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以保密审查为由拒不公开政府信息。
(三)要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信息发布渠道,将档案室、图书馆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各级行政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时,要明确移交文件的密级,注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各乡镇、各部门应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按照《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文书》(见元政办发〔2008〕51号文件)所明确的范本,制定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格、答复文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二)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登记审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可按照规定延期答复,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三)要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在相关收费标准明确以前,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单位应按照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坚决杜绝乱收费。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年报制度
(一)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管理,有力推进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提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自2008年8月起,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年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报我县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前,通过县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汇总发布《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按照《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四条(见元政办发〔2008〕51号文件)所确定的主要内容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对不按时编制上报《工作年报》的部门和单位,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专用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工作月报》的编制上报情况。(县级工作月报专用电子邮箱为yjxgov@163.com,联系电话:0877―6515235)
六、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8〕60号)及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规定,将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评议政风、行风范围,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责任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认真编制月度和年度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与监察、保密、法制等部门密切协作,通过网站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乡镇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