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发〔2008〕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为积极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提高我县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元江县全面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为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元江县全面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积极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任务,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也是增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社会、面向家庭、面向高危人群,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协作,依靠专家,组织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为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1、以一级预防为主,抓好源头。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三级预防”策略。一级预防是指通过健康教育、选择最佳生育年龄、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合理营养、避免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等孕前阶段综合干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指通过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指对新生儿疾病的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及时治疗,避免或减轻致残,提高患儿生活质量。在三级预防策略中,一级预防最为重要,是积极、主动、有效、经济、无痛苦的预防措施,要以一级预防工作为主,从源头抓起,从一般人群抓起,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2、坚持科学指导,提高实效性。预防出生缺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出生缺陷的病种繁多,病因复杂,地区差异大,因此,在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科学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坚持在专家指导下开展工作,科学制定一级预防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科学地普及预防知识,规范宣传内容,正确地进行咨询指导,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3、注重社会效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是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生缺陷预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乡人民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在工作中要按照自愿、知情、公平、保密的要求,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群众负担。
4、全面开展,分类推进。各乡镇、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人员、相关技术、设备等现有条件存在差异。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全面开展、分类指导的原则,分两个层次科学有效地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
第一层次――澧江镇、东峨镇、因远镇、青龙厂镇作为试点乡镇,重点开展孕前检查,检查率达60%以上。
第二层次――其余乡镇、农场积极主动开展一级预防工作,孕前检查率平均达3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开展全民性宣传倡导工作。宣传倡导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首位任务,是最主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倡导工作抓紧抓实,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墙报专栏、文图资料、培训讲座、文艺演出、群众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倡导工作,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提高人民预防意识,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健康促进。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婚前培训,向目标群众普及生育、节育、优生优育知识,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告知获得服务的内容、途径和渠道,让计划怀孕家庭知道什么是出生缺陷及其危害、出生缺陷产生的原因及目前可预防的措施,从而提高群众对出生缺陷的预防意识,使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主动接受各项预防措施;通过健康教育,引导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培养健康行为,确保怀孕前后妇女和胎儿健康。
(三)优生、优育咨询。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服务。一是培养出生缺陷预防咨询服务人员,以便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且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二是咨询服务人员对前来咨询的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解答,帮助服务对象选择相应的对策;认真给予心理咨询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其提供的病史和家庭史严格保密。三是咨询应与孕前检查、B超产前筛查相结合,必要时指导转诊。开展与出生缺陷相关的孕前检查、产前筛查及预防,应做到知情同意。
(四)加强对高危人群监测指导。高危人群是指存在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人群,也是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的最主要目标人群。主要包括:夫妇双方或家系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曾生育遗传病患儿、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夫妇,不明原因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妇女,长期接触高危环境因素的育龄男女等。各地可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发现高危人群,加强重点监测,提供全程服务。对高危人群要重点做好优生咨询指导工作,要组织他们参加预防出生缺陷知识讲座,进行孕前指导,提供婚育咨询,组织专家进行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开展孕期重点监控。建立高危人群监测档案,有条件的要建立高危人群数据库,将高危人群家庭史、遗传病史、既往病史、生育史及生活、工作环境中风险因素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及时存入数据库,以便提供相关服务。
(五)孕前检查及实验室筛查。待孕妇女在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经知情同意,科学地进行相应的孕前检查。孕前可进行HIV初筛、乙肝血清学检查、梅毒血清学检查、TORCH检查等实验室筛查及泌尿系统检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实验室筛查时,应选择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注册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试剂,按实验室检测标准严格规范操作。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科学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六)叶酸等营养素补充。均衡营养、合理膳食是胎儿健康发育的必要条件。缺乏叶酸、碘、铁、钙等营养元素及微量元素的妇女,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地予以补充,要因情而异,提高营养素补充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对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实行六个月(孕前三个月至孕后三个月)的叶酸免费提供。
四、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重点负责引进和推广适宜的出生缺陷预防新技术、新产品、孕前培训、孕前检查、叶酸等药品增补、必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等出生缺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好全县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把出生缺陷干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配套经费的落实,加强对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孕前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健康监测、出生缺陷儿早期医学康复等出生缺陷预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与民政、广电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婚检率、住院分娩率。民政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婚前培训,在办理、审批婚姻登记时,进行出生缺陷干预的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宣传部门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好面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组织协调好面向社会的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报道。广电部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生殖健康知识的公众教育,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尤其是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意识,为减少人口出生缺陷的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教育部门要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出生缺陷干预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可能导致出生缺陷儿的食品、药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残联要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对人口出生缺陷干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人口出生缺陷干预有关情况、数据进行确认和公布。妇联要把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广大妇女特别是育龄妇女进行晚婚晚育、依法生育、自觉婚检、主动孕检、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农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时成立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职能部门要具体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的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组织参与。出生缺陷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指出:“出生缺陷预防实行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定期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共同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作出贡献。育龄群众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预防措施。
(三)培训队伍,提高能力。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难度大,技术性强,需要有胜任此项工作的技术服务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要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好、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有责任心、能承担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高素质队伍,为完成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任务,促进和谐家庭建设提供技术和服务保证。
(四)依靠专家,科学指导。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科学性强,技术含量高,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作为技术支撑,才能确保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技术指导组,负责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建立孕育档案,登记营养素补充情况和孕期、终止和分娩结果,为掌握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效果提供数据资料。
(五)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投入到位。人口计生职能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玉溪市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查,促进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将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开展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