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元江县财政局 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关于印发《元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精神,为加快我县农业机械更新换代,进一步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共同制定了《元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元江县财政局 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2020年8月7日 元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精神,为加大我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力度,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机化转型升级,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云南省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 我县的补贴种类执行省选定的补贴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水稻插秧机)。 四、报废条件和标准 (一)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县农机监理站核发的牌证资料信息;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二)报废标准。满足报废条件,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 1. 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18kW)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18kW)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和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 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 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 (一)报废补贴。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1),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更新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不多于10台,全县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 六、回收企业 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维修网点、合作社等其他企业,可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地申报情况,按照公开择优、集体决策的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审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县农业农村局在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承担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 1.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农业机械行驶证、登记证书到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人员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件、行驶证等信息,根据报废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报废回收农业机械相关信息不清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的,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要求提供,或由机主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机主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现场拆解。回收企业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县农机监理站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机主、回收企业、农机监理人员分别在报废农机台账和《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现场销毁后,机主凭《确认表》向县农机监理站申请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农机监理站按规定完成牌证注销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四)补贴申请。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所需的新机具,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一折通”或农村信用社其它银行卡、《确认表》、行驶证、新购机具发票等资料,并携带新购机具(固定设备除外)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报废更新补贴。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分工协作,负责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农机报废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加强与县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县财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按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二)强化信息公开。要强化信息公开管理,各乡镇(街道)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按年度对受益机主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度、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优化服务便民。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预约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报废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办理效率。要先期开展摸底、查询,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台账,为农机报废工作提供依据。机主提供的资料有缺项或相关信息不清等情形无法补充的,农机部门内部信息可以查实的,不需要补充资料应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降低机主报废补贴申办成本。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四)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和机主,参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附件:1. 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
补贴额一览表 2. 云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附件1: 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3500 | 50-80马力(含) | 7000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2 |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3 | 自走式半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4 | 自走式 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4行及以上 | 20000 | 5 | 悬挂式 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6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 | 13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1700 | 4行四轮乘坐式 | 5000 | 6行四轮乘坐式 | 8000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1000 |
附件2: 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表) 回收证明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 登记日期 |
| 回收日期 |
| 报废条件 | 1.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车价格50%的; 4.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 已办理注销登记。(此内容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机主(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县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2.此表机具型号和机具类别填写请按附件1规范填写。3.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留存;三联签注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印章后,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报废更新申请补贴手续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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