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制度化、社会化、经常化,军地双方共同制定此公约。
一、拥军优属公约
(一)保证部队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时按质供应。
(二)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人人身权益,对破坏军事设施和损害军人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打击。
(三)现役军人凭证件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
(四)汽车站设立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商场、粮店、邮局、银行设立军人优先服务台,医院优先为军人就诊。
(五)对部队立功受奖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六)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根据当年安置政策优先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安置士兵。
(七)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及子女就近入托、入学。未随军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在此期间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八)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全县按统一标准发放。
(九)伤残军人保健金按标准按季发放;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及三属人员定补按县级标准按季发放。
(十)县属医院为驻军部队官兵义务体检身体。
二、拥政爱民公约
(一)驻元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
(二)严格遵守军队群众纪律与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军地之问发生矛盾,由人武部、地方公安部门、双拥办、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纠纷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原则,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进行。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主动选派辅导员为中小学校上国防教育课和军训课。
(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一旦出现灾情,从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上大力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六)武警部队协助公安部门辑捕犯罪分子或者在重大活动中维护社会治安。
(七)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各部队建立一个包村联系点,帮助农村发展生产。
(八)驻元部队在保证正常训练和生产的同时,大力开展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活动。
(九)义务参加地方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开展义务植树或绿化活动。
(十一)协助地方开展各类形式的国防和双拥教育活动,承担驻地周围双拥标志牌的制作、维护工作。
(十二)“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定期走访慰问共建单位、烈军属、帮扶户。
(十三)言行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扰乱驻地周围群众生活。
以上规定军地双方从制定之日起共同遵守。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民政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