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澧江街道森林防灭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12-30 10:50:07 点击率: 341 【打印】 【关闭】

各村(社区),街道各中心(站、所)

   《澧江街道森林防灭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江街道办事处

                                2019429   

     

 

澧江街道森林防灭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确保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严格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及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元江县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森林防灭火行政问责是指澧江街道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灭火各项具体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发生过错的问责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森林防灭火行政问责的决定机关为澧江街道办事处,承办机关为澧江街道纪工委。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森林防灭火行政问责的对象是澧江街道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的各村(社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成员单位、林区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行政挂钩村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是重要责任人,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与各村(社区)应签订森林防灭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主任与各村(社区)挂钩组长应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林区村(社区)与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与农户和智障人员监护人之间应当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林业站与林区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

第七条  实行森林防灭火工作约谈和问责,坚持依法依纪、注重事实、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未按照分工履行职

责的;

(二)村(社区)未按规定储备防扑火物资的;

(三)村(社区)未按规定分别组建15人以上应急分队的;

(四)村(社区)未按山区每15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

1名护林员,坝区每10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

或者主要入山道口未设立防火检查站和警示标牌,造成森林火灾的;

(五)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森林火灾隐患限期

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造成森林火灾的;

(六)村(社区)辖区连续七天内分别发生非连续卫星热点

(不含经批准的计划烧除和生产性用火)3个以上的;

(七)村(社区)辖区连续七天内分别发生2起以上较大森

林火的;

(八)村(社区)及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因处置

不当导致发生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涉林风景区、重点林区、重要设施、村寨等造成严重危害的森林火灾的;

(九)各村(社区)森林防灭火领导及挂钩组长未按规定到

一线指挥扑救工作的;

(十)现场扑火指挥员未按规定安排扑救力量对火灾现场进

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看守火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与挂钩组长及村(社区)签订火场移交通知书后,没有看守好火场或者擅自撤离清守人员造成死灰复燃并酿成森林火灾的;

(十一各村(社区)迟报、瞒报、虚报灾情的;

(十二)防火检查站(哨、卡)对火源检查不到位,或者对智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入山人员或者智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造成森林火灾的;

(十三)各村(社区)护林员、火情监测员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控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贻误扑火时机的;

(十四)其他工作不力的。对工作落实不力,且达不到以上问责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并予记录在册。

第九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条 根据被问责情况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调整

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受到行政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被问责人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原则。

对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问责机构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问责决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街道办森林防灭火指所、街道记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