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各乡镇 ( 街道) 党 ( 工) 委和人民政府 ( 办事处), 县委和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省 、 市驻元各单位: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 自 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 核后 , 已报县委批准 , 现予印发。 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26 日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 、权限 、程序 、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24〕 10 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以下简称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元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不再保留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元江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维护管理职责及其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等职责划入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市政和房屋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市场管理 、建筑 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集镇污水垃圾和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 (四)承担推进在建房屋及市政项目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在建房屋及市政项目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能项目。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六)承担城镇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格审查、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 房的责任。负责财政统核工资购房补贴标准审核;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指导监督标准定额 、 招标投标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和勘察设计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拟定城市更新规划及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城市更新项目,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九)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十)承担建筑工程( 含防空地下室)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 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 一)承担指导 、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组织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负责受理、调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来信来访、纠纷和矛盾。 (十 二) 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 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 的职责分工: (一) 财政统发工资职责分工 。与元江县财政局、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元江县委组织部、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元江县医疗保障局、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江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 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 、人员编制 、实有人数 、实发工资人数的审核;中共元江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审核;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人员工 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机关事业人员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失业保险)缴纳审核;元江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费缴纳审核;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江县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审核;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补贴标准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审核。 (二)与元江县交通运输局在城乡公路建设方面的职责分 工。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集镇、村庄内部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元江县交通运 输局负责指导 、监督城市 、村庄的互联互通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与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元江县城市管理局 )有关职责分工。 一是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 涝)和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照明 、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建设工作,组织完成竣工验 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移交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元江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维护;负责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的改( 扩)建 、重建工作; 负责城镇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 、建筑垃圾及污水的处理工作。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元江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县城建成 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排水(涝)和污水处理等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 、建筑垃圾的清扫 、收集 、清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维护 。二是在 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 、房地产领域、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管 理监督,需要立案处理的,根据赋权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移送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元江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元江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监督并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第七条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等 。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 4 个内设机构。 (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接待联络、办文办会、信息、保密、安全、政务公开、后勤服务、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和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负责局党组、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建议 、提案;负责目标管理 、考核 、新闻宣传工作 ;负责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任免、教育培训、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党务工作,管理和指导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统筹 、协调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上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 许可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受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投诉 、申辩及组织主持行政听证和行政赔偿等 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制审查工作 ;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教育及业务培训,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接待、受理和督办工作, 统筹抓好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督办的各项工作。 ( 二)城乡建设管理股。拟订城市建设(城市更新规划、城市体检) 的 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组织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城乡建设管理及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新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前期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督促相关站所、各乡镇( 街道)农村民居建设、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危房改造工程( 拆除重建、修缮加 固), 指导监督农村民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设计和推广;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乡镇公厕改造建设 、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村镇建设业务统计工作;指导其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燃气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做好全县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三) 建筑市场管理股 ( 行政审批股)。研究制定全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 、全县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标准定额 、招标投标工作;拟 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招标投标 、施工许可、建设监理 、合同管理 、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 责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安装 、市政工程 、建筑装饰装
修 、商品混凝土 、建设监理 、项 目管理 、建设工程检测 、太 阳能等企业和机构的资质认证 、审批或申报;贯彻有形建筑 市场管理 、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从 业人员的培训 、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 询业;指导 、监督施工 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管理工作;承担元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日 常 工作 。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其他职权(核准 、备案 、年检)等行 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 、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 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 ;负责有关行政 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 、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 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 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 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负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及“ 放管服” 改革中涉及事务的协调衔接工作。 ( 四) 住房保障股 (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事项 ;负责全 县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保障工作; 宣传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 、市 、县有关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我县住房制度改 革的总体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认真抓好住 房基金的管理,帮助房改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用好 用活住房基金,推动住房建设;负责全县干部 、职工调入调出 时住房出租户和出售的调整,测算评估及终止售 、租合同 等的监督与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货币化分配政 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申请参加住 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 ;负责编制县住房建设规划 、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老旧小 区、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 正科级; 副局长4名, 副科级。 第十条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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