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通知》(云办发〔2018〕46 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10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元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 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 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 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贯彻落 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 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的落实方案。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贯彻落 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并 组织实施,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县 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和统筹方案,统筹机关、企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 并组织实施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化会管理服务办法。会同有 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落实社会保险基 金支付、管理、运营管理办法的方案,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 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 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 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管理服务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的方案,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各类人才。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八)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县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 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和以元江县 人民政府名义奖励人选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 部门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 地方性津贴、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事业单位福利和 离退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 支付保障机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工作方案, 协调、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 合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 理事项,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 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财政统发工资职责分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由元江县财政局牵头;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实发工资人数的审核;中共元江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审核;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机关事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 缴纳审核;元江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费缴纳审核;元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审核;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补贴标准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审核。 第四条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 5 个内设机构和局党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 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自身建设工作;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的办复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 责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二)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股。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审批,负责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 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以及其他优秀拔尖人才。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 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承担事业单 位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做 好人才开发建设工作。负责技术工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建 立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术工人 职业资格申报的审查上报工作。 (三)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加挂元江县劳动保障监察 大队牌子)。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社会保障政策法 规宣传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依法监督检查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的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 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劳 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民工工作。承担元江县农民工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 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 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政 策,拟订我县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开展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拟订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 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承担元江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指导 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 度;组织查处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套取、骗取社 会保险待遇等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离退休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调整变动、工资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企业年金的备案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负责发布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负责审核上报工伤认定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送达认定 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股。负责劳动人事关系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本县范围中央、省属和县属企业劳动用工登记、 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承办本县范围中央、省属和县属企业劳动派遣、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办理本级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及跨区域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信访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动态,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局党组。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组织开展县委安排的党内教育,制定局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各项党建工作,抓好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第五条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 15 名。设局长 1 名(正科级),副局长 3 名(副科级)。 第六条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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