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玉溪林草公众号—普法课堂|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十六)


来源:元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5-12-29 08:58:01 点击率: 664 【打印】 【关闭】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

对维持陆地生态系统平衡

起着决定性作用

保护森林是每个公众都应尽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森林呢?

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


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首次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重新修订


本次为您解读

2019年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的规定。

改革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也是本次森林法修改的焦点。与采伐限额制度类似,对于是否保留凭证采伐制度,特别是对商品林是否还需要凭证采伐,有不同意见。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凭证采伐制度。主要理由:一是从国情林情看,我国缺林少绿、生态脆弱,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通过实行凭证采伐,能够将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减少不合理的森林资源消耗,维护和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二是凭证采伐是森林保护管理的有效方法。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可以快速、准确掌握森林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有效地保护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伐许可证标明了采伐的地点、林种、面积等情况,可以规范采伐行为,提高伐区作业质量,促进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四是破坏林木案件居高不下。2017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173260起,其中盗伐滥伐和毁坏森林、林木案件49826件,占28.7%。2018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182913起,其中盗伐滥伐和毁坏森林、林木案件53311起,占29.2%。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形势仍十分严峻。

本条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采伐许可证制度,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护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原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本次修订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修改并不意味着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护管理,如护路林、护堤护岸林、城镇林木等的采伐还应当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自留地和个人房前屋后不属于林地,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在审议中,考虑到对林农的宣传,避免出现误解,因此在第二款又再次强调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采伐竹林的规定。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考虑到竹子独特的生物学特性,按照修订后的森林法,采伐竹林,不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由于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生态地位,采伐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内的竹林,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为了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竹林采伐,实现竹林的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本款规定了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竹林采伐,需要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

采挖移植林木的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大规模的城市建设、道路建设等也促进了绿化的发展。为满足群众对生产生活条件、生态质量等日益增长的需求,栽植大树、“一次成林成景”等成为现实需求,一些地方为解决大树苗缺乏状况,出现了从山上、现有林地上采挖移植林木的现象。通过采挖移植林木,提高了绿化美化效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采挖移植地的土壤和生态,本款将采挖移植林木纳入采伐管理,原则上应申请采伐许可证。采挖移植林木情况比较复杂,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同时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采挖移植林木管理的具体办法。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林采伐许可证应当由林权权利人申请并获得,禁止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等行为取得采伐许可证。为打击非法取得采伐许可证行为,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上述非法取得采伐许可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则上,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在采伐林木前申请办理。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必须采伐林木,但又来不及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针对这种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