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十不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列为候选人:
1.违反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3.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
4.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热衷于宗教迷信活动,影响党在基层执政的。
5.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的。
6.涉黄涉毒涉赌受到处理的。
7.政治素质不高、组织观念不强,长期无理上访、越级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8.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9.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经主管部门认定应整改而未整改的。
10.选举前拒绝作出换届纪律承诺、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的。
严格落实“十不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候选人:
1.在党纪政务轻处分期内,新提名或提任高于现任职务的。
2.上届任期内被责令辞职、罢免的,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3.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解除或被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
4.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干扰破坏选举的。
5.不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社会公德、个人道德品质低劣、违反村规民约、违反殡葬改革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经主管部门认定应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的。
7.在国家公益事业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提出无理诉求或鼓动群众无正当原因阻碍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
8.长期外出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
9.担任村干部期间庸碌无为,不履职或能力素质低下,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不合格的。
10.县级任职资格联审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