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问责制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15:28:07 点击率: 95 【打印】 【关闭】

(一)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局领导班子正副职不适用本细则。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⑴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⑵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领导班子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令等禁止性规定的;

⑷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⑴涉及本科室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和报批的;

⑵个人擅自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

⑶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⑷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无伤亡但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⑴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⑵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的,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⑶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有财产和资金的;

⑷对办案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⑸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⑴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⑵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⑶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⑷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⑴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⑵对本科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⑶进取精神差,作风不实,工作无起色的,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⑴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⑵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组织的;

⑶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⑷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⑴在救助指挥现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及时实施组织救助的;

⑵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刁难的;

⑶群众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的。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⑴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⑵违反机关规定,超标准接待的。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⑴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⑵在房屋修缮、办公用品(设备)采购、教育培训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⑶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⑴科室内部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解决的,或科室内部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⑵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⑶工作中应采取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⑷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领导递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项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由局领导班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建议免职由局领导班子向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采用第7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领导班子协调县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工作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工作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工作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其它机关(部门)、非直接监管单位、联合工作组、

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的反映渠道

1、县委、县政府、市安监局(市安委办)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局领导班子的决定、局领导提出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意见建议;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部委办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通过以上反映渠道有本实施细则(三)规定情形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填写《行政问责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向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八)由局领导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行政问责审批表》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九)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十)调查终结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十一)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二)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支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局领导班子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领导小组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四)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领导班子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出处:元江县安监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