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的领导,推进镇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镇党委的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澧江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大事、谋全局,对全镇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镇党委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党章,恪尽职守,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奋学习,珍视团结,自觉维护镇党委的权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镇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镇党委召集,议题由镇党委提出。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镇党委、镇纪委工作报告。
(二)讨论全镇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镇党委委员和镇纪委委员。
(四)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五条 镇党委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镇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镇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全镇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向镇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上级党委的决定、指示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组织实施,并对下级党组织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选拔、推荐、任免干部;对干部实施有效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对全镇工作实施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
(五)负责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定期讨论研究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纪检工作、政治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和群众工作。
(六)协调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各群众团体的工作,处理好依法监督和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关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七)听取镇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对全镇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讨论决定向县政府请求的其它问题。
(八)组织安排好镇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九)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十)对其他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六条 镇党委实行党委会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镇党委会负责。在确定党委委员职责分工时,应当做到党委职责不漏项、党政工作相协调。
(一)书记职责
1、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对镇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2、对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工作进行领导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
3、组织党委会活动,主持召开党委会,签发镇党委文件。委托副书记召集党委会和签发镇党委文件。
(二)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职责
1、协助书记抓好全镇工作。
2、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对政府工作负主要责任。
3、向镇党委会和书记汇报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执行和督办党委会决议、决定。
(三)专职副书记职责
1、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及处理镇党委日常事务。
2、根据党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3、负责对镇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党委委员之间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4、受书记委托处理镇党委有关事项。
(四)其他党委委员职责
1、分别负责镇党委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2、及时向镇党委会和书记汇报所负责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执行和督办党委会决议、决定。
3、完成书记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镇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向县委报告工作情况,对执行县委的重要决定作出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坚持执行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镇人大以及离退休老干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第九条 支持下级党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党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都应由下级党组织自行处理;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对下级党组织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镇党委应积极给予帮助解决。镇党委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条 镇党委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争议的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复议表决;若遇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需要改变已决定的重要事项,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代表党委的重要讲话,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并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党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第十二条 镇党委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宜公开的决议、决定,由镇党委会议通过后公布。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三条 镇党委实行党委会决策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一)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凡涉及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镇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教育、监督和奖惩等;重要民生问题,文化事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稳定事项等;镇人大、政府,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请示和重大问题;镇属各党总支(支部)请示和重大事项等,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二)镇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镇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党委会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作准备。
(四)镇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日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五)镇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会议主持人不事先发言,其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后,提出决策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和会议表决。
(七)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八)党委会应有专人记录,有必要时形成纪要,重要决定以镇党委文件下发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贯彻执行,镇党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十)中共党员任镇团委书记、镇妇联主席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确因工作需要列席的,须在每次会议前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在党委会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协调
第十四条 镇党委在全镇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镇人大、政府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决策的协调
镇党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镇党委书记负责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或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镇党委办主任负责镇党委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
第十六条 执行的协调
(一)镇党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镇党委决定的事项,镇人大、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三)实行镇党政领导联系挂钩村(社区)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
(四)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文件的协调
镇党委文件的审批、制发、归档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省委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经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镇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镇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共同签发。
第十八条 重要活动的协调
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镇党委书记、镇长确定,镇党委办协调落实。党委公务接待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接待好来我镇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参观和指导等活动的上级领导和来宾。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人事任免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的人才。
(一)领导干部任免审批
按照干管权限,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镇属各中心、站、所、科室负责人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廉政鉴定、书记碰头会后,由镇党委讨论决定。
群团组织负责人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廉政鉴定、书记碰头会后,提交镇党委讨论同意,并向群团组织推荐,按相关章程进行选举产生。
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选举产生,镇党委要做好引导和指导工作。
(二)工作人员录用、流动、提前退休、退职、辞职、辞退审批权
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流动、提前退休、退职、辞职、辞退,经镇党委讨论批准后,报县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内资金的审批
严格按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人大主席团批准调整的预算执行,新增预算资金按以下原则审批。
预算内收支调整意见至少每季度报书记碰头会研究一次。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单项支出,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的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属于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资金支出的审批(包括政府性基金)
不在预算范围内的政府性资金支出意见至少每季度报书记碰头会研究一次。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支出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借款,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含山林、土地、矿产、水能等资源)处置及收入使用的审批
处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须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
若发生重大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拨付资金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统一资金支付意见后,及时拨付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事后在镇党委会上通报。
第八章 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镇党委及其委员的监督,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保证镇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二十六条 镇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纪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镇党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镇党委委员,镇纪委和各党总支(支部)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镇党委书记要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带头接受其他委员的监督。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镇纪委发现党委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镇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
镇党委和镇纪委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健全镇党委和镇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干部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和询问、质询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
加强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镇党委委员的监督。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镇党委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第三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签订责任书,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融入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镇党委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镇党委会每年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镇党委书记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负总责,对镇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及履行职责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镇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所挂钩联系的村委会(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镇党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述职述廉和廉政谈话制度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廉政谈话及督促指导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挂钩联系村委会(社区)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坚持对新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和相互补位机制
镇党委书记因事因病外出,应指定镇党委日常工作临时负责人,并事先向县委领导请假。镇党委委员因事因病外出,应事前向镇党委书记报告,经同意后,将时间、地点等告知镇党委办公室,以便联系;镇党委书记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其他委员及时补位。
第九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针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实际,把自身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身建设水平。
第三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集体学习制度。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四次。
镇党委应认真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镇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学习内容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提出,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后组织学习,中心组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三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镇党委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确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委员必须坚持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除参加班子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七条 加强镇党委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党委委员自觉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
第三十八条 始终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对全镇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定思路、管干部,积极支持镇人大、政府、人民团体、各类群众团体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党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班子成员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澧江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