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1-16 17:12:18 点击率: 110 【打印】 【关闭】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18〕第30


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052245499K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咪哩乡瓦纳热水塘

法定代表人:李思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元江红河谷热海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6月将主体工程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20181031日的现场检查(勘)笔录20181031日的现场照片、201811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1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19日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830号)和2018119日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元环送字﹝201897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元江罗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194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20194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元江支行  

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1115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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