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18〕第24号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81695123P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8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玉磨铁路项目经理部将玉磨铁路通达隧道1号斜井砂石料加工厂废水沉淀池中的泥浆用挖机挖排到漫林冲河沟中,对河水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8月17日的现场照片、2018年8月22日、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9日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8﹞第24号)和2018年9月6日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元环送字﹝2018﹞第85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对漫林冲河河水污染影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元江支行 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26日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