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元环限字〔2017〕第1号
云南省元江县金珂集团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741480056N
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江东
法定代表人:马银昌
元江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生产二厂进行检查,在查询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时,发现2017年2月26日COD日报表日均值浓度为102.65mg/ L,排放浓度超过《制糖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9-2008)COD排放限值100mg/L的0.0265倍。以上事实有生产二厂废水总排放口在线监控系统2017年2月26日COD监测数据报表、2017年2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5年2月27日的现场拍摄照片、2017年3月1日、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生产二厂制糖生产线进行限制生产,即日榨甘蔗量不得超过2900吨,限产期一个月。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期间,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 婷 王 强 电 话:0877-6515077
地 址:元江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653300
元江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3月17日
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