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元江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岁末年初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并于近日连续查处3起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案件,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1箱。 1月30日,甘庄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获悉,有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到撮科进行销售。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场将正在销售烟花爆竹的吴某、黄某抓获,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30箱。经查,吴某、黄某从石屏私自购进一批烟花爆竹,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到撮科售卖。经询问,二人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月31日,龙潭派出所民警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两名男子看到民警靠近,便神色慌张地关上车门。民警见状立即上前示意其打开车门接受检查,打开车门后发现,车内装有大量烟花爆竹,共51箱。经询问,普某某、杨某如实供述了其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运输、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石屏购得大量烟花爆竹,并非法运至龙潭进行销售获利的违法事实。 
目前,四人已被元江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严重危害着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这些要了解 01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02非法销售的危害性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03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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