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非行政许可适用于户口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行政区域内未满14周岁的孤儿、儿童和弃婴收养登记非行政许可。 二、审批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路72号 办事窗口:元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一)收养社会弃婴(不满14周岁)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 检查证明(收养人到县级医院进行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检查后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并盖上公章);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4.捡拾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5.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2寸半身照片一张; 6.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不满14周岁)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县级医院进行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检查后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并盖上公章); 3.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 4.孤儿抚养义务人或监护人放弃收养的书面意见及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5.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2寸半身照片一张; 6.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县级医院进行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检查后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并盖上公章);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4.生父母和收养人订立的收养协议书(公证处公证); 5.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及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6.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7.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特困证明; 8.送养人一方死亡需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9.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 2寸半身照片一张; 10.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县级医院进行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检查后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并盖上公章);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4.生父母和收养人订立的收养协议书(公证处公证); 5.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及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6.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8.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2寸半身照片一张; 9.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收养残疾儿童(不满14周岁)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 检查证明(到县级医院进行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检查后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并盖上公章); 3.残联出具的残疾儿童病情鉴定; 4.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2寸半身照片一张; 5.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不满14周岁)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县级医院进行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检查后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并盖上公章);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4.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书(公证处公证); 5.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6.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2寸半身照片一张; 7.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七)收养继子女 1.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协议书(公证处公证); 2.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1寸半身照片各1张,弃婴1寸半身照片3张,三人合影2寸半身照片一张; 4.收养人须交男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复印件。 五、审批时限 收养登记非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收养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收养登记证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路72号社会事务股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6015113,监督电话 0877-6011157 咨询及投诉地址: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路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