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打造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机关,树立部门良好形象,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及《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结合本部门贯彻“四项制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四项制度”,是指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第三条 凡局机关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全体公务员、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具体适用范围是:行政问责制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快捷、亲民便民、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科室、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科室、各单位主要领导既是行政问责的重点对象,又是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实施细则负总责。
第二章 行政问责制
第六条 行政问责制是对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条 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二)落实四项制度不力或者在落实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本单位被上级机关问责的;
(三)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未明确职责分工和AB角工作机制,导致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领导交办的事项,未能落实机关内部之间需要相互提供有关情况或配合协办工作事项,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本单位、本科室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未得到及时纠正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七)其他损害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为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条 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发现局机关公务员、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局办公室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局行政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由局行政领导班子代表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有关单位(科室)组成县民政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被调查工作人员的职务。
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民政局行政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调查终结后,应当问责的事实存在的,经民政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相关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的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六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其中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明确、详细、具体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等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被调查人员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调查组组长决定,调查组长的回避由局领导小组决定。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领导小组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局属有关单位(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问责情形是由本部门公务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局领导小组在对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也要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行政问责制执行。
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对从事或承办行政事项的聘用、借调、借用等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行政问责制管理,对其造成问责情形的问责由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五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根据县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要求,对局机关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具体事项,通过媒体、互联网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单位的职能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的服务项目等相关情况,通过媒体、元江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一)元江县民政局的职能职责;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与备案事项。
1.服务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备案事项。
2.服务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依据;办理期限;有关规范格式的图表、文件的示范文本。
3.办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办理结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为公众提供审批结果查询。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承诺的服务项目,均由各经办科室确定专人受理,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服务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局制定和公布《元江县民政局(老龄委办)办事服务指南》,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各科室职能职责、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局属各单位也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事项,让公众了解其职能状况,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局机关公务员应自觉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公务员要执行8项严厉禁止:严厉禁止索贿受礼;严厉禁止吃、拿、卡、要;严厉禁止推、拖、压、蒙;严厉禁止以言代法;严厉禁止优亲厚友;严厉禁止以权谋私;严厉禁止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严厉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服务对象到本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确定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办事人员登记簿,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查询或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制,向社会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有效的服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首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要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
(二)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局职责,但不在首问责任人办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要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三)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接受问询,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局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五)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通知申办者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首位接待人应做到:态度热情,有问必答,耐心听取,认真解释,要使用文明用语接待服务对象,禁止使用明显带有推卸责任、不文明、不礼貌的言语。
首问责任人应做到:态度热情,举止大方,坚持原则,注重实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三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须经县民政局审批、审核或批复、批转、呈报、回复的事项,局机关承办科室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和要求办结的制度。
第三十八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主要有:民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局内各种公文处理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交办件,下级机关请示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件,部门文件会签件,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答复以及其他服务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事项情况较复杂和特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写出书面说明,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及服务对象说明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一岗多责,一岗多能。各业务岗位要实行AB角制,即当承办人(A角)因外出不在工作岗位时,科室负责人应当指定其他工作人员(B角)顶岗替代。顶岗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确保工作运转正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处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因违反《办事服务指南》而受到服务对象举报的,将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被举报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十四条 向本机关投诉监督受理电话:0877-6013304, 0877-6011157。投诉监督受理邮箱:yjmz001@163.com。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