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元江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确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 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为元江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元江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严禁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放牧草场、烧秸秆、烧地草、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严禁在乘座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头等火种;严禁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用火、玩火;严禁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施工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的野外用火,须在规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负责人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实施。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未经许可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活动。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依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通道、坟山墓地、公路铁路、风力(光付)电场、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等要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对提供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破案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成功查破案件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举报奖励。 四、全面落实落细责任 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坚持以林长制为抓手,推动县、乡、村林长责任落到实处。健全和完善跨区域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责任,深入推行群防群治防控机制。 五、加强应急值守 县、乡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火情。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科学、安全、高效扑救。各级防灭火队伍落实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等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备齐备全物资,充分做好应急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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