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 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