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提交资料一次性告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2-30 09:06:49 点击率: 193 【打印】 【关闭】
项目核准

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县级)。
2、项目新征用地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在原有土地扩建项目的提交土地证复印件。
3、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由中介结构编写的“节能评估报告”。
5、附省经委节能办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范围是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要有节能篇章;需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则由具备相应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县经委工业科,联系电话:6018697。

注:在项目核准前,须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开展核准前期工作。

元江县经济委员会
2008年4月20日

需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难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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