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案(元综执罚决〔2026〕第006号)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8-20 17:19:58 点击率:0 【打印】 【关闭】

当事人:元江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20264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公司安排他人在元江县红旗路河畔雅苑项目外(元江二小)路段东侧人行道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元江县价格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被砍伐14棵城市绿化树木价值为人民币8848.0元(大写: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已达到了刑事立案条件,2026515日我单位按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元江县公安局。2026519日,元江县公安局以当事人无犯罪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要件的立案条件为由退还我单位。本机关于2026522日正式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5715日,你公司安排元江县永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元江县红旗路河畔雅苑项目外(元江二小)路段东侧人行道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被砍伐城市绿化树木14棵,其中11棵为芒果树、3棵为榕树,树径范围为33CM90CM2026616日,我单位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元综执责改通〔2026〕第032号),要求你公司于2026716日前将被砍伐的树木恢复原状。你公司于202679日提交树木补植整改方案(《元江县红旗路河畔雅苑项目外(元江二小)路段东侧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恢复种植方案》),并于2026713日提交整改超期情况说明(《关于市政道路树木砍伐恢复种植项目工期超时的情况说明》)。2026727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你公司部分未按要求整改,现场补植菠萝蜜树种25棵,部分补植树种未达到整改方案中树木胸径大于等于10CM的标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28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8份。

20268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综执罚先告〔2026〕第00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99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过程中起组织、主导作用,为主要受益方,负主要责任,且整改时部分未按要求整改,但事发后其积极配合调查,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7号老政府办公楼1楼)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元江县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8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