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案 (元综执罚决〔2026〕第008号)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8-20 17:15:32 点击率:0 【打印】 【关闭】

当事人:李某某。

你在元江县元江大桥路段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525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为方便抢修高压线路,于2026522日凌晨3时左右,在元江县元江大桥路段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小叶榄仁共3棵,分别为元江大桥南侧人行道被砍伐城市绿化树木2棵,1号树围64cm,距地面1.33m处被截断;2号树围67cm,距地面1.64m处被截断;元江大桥被侧人行道被砍伐城市绿化树木1棵,3号树围75cm,距地面1.4m处被截断。

202684日,你向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赔偿树木损失4500元。

20268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综执罚先告〔2026〕第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现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于202684日向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赔偿树木损失45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地址:元江县文化路97号老政府办公楼1楼)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元江县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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