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元江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