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江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元江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自2023年2月全面启动,2023年6月12日已下发《元江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元政规〔2023〕1号),主要内容为:总则、登记发证、登记管理和附则共四部分。 一、工作背景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中的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贯彻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正确引导和促进元江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的拟定。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版)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年)、《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登记发证、登记管理和附则共四项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内容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法律法规引用、登记适用范围、颁证机关、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守原则、流转期限、统一使用流转合同、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登记。 (二)登记发证。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内容包括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登记流程、需提交的材料、不予登记情形、办理时限、经营权证载明内容。 (三)登记管理。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内容包括经营权证、经营权发生再流转时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变更情形、申请变更经营权登记需要提交材料、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时,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的规定、经营权证书的变更、补发、换发、失效、注销的情形以及需提供的材料。 (四)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内容包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的规定、解释机关、公布施行和有效期限。 四、管理办法制定成果 本次元江县元江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元江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工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是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贯彻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际而制定。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原文: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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