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受理范围 元江县辖区内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或建筑高度24m以下的非高层建筑)。 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七)《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八)《云南省建筑工程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建震[2004]953号);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云建震[2013]161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号); (十二)《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6]202号); 第三条暋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1.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2.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3.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 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十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震[2017]294号); 凡符合《促进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新建建筑工程均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1.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云人办发〔2014〕43 号)中对于“以上,以下,以内”含义的规定,《促进规定》第三条所称“7度以上”、“三层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8度以上”,均包含本数。 2.《促进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校舍”是指供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使用的各类用房,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活动室、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校内医院等;主要服务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场所(如青少年宫、儿童福利院等)也适用此规定。“医院医疗用房”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各类医疗机构(见附件1)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用房。 3.《促进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是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列入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的建筑(见附件2)以及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 4.《促进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公共建筑工程”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例如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 5.《促进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中一条均应当执行。对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区域的所有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包括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中属于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建筑工程),只要满足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均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6.单体建筑的局部功能符合《促进规定》要求的,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十四)《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7号); (十五)《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20号); (十六)其它相关规定。 四、审查范围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以下云南省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须报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 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它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2. 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形式)的高层建筑; 3. 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4. 经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 5. 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特殊设防类)、乙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 6. 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五、分级管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云建震[2013]161号)、《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7号)、《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20号)要求,凡符合专项审查范围的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级审查进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单体建筑规模在2万平米以上的大型甲、乙类建筑工程;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审查、审批。 (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单体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下的市属以及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但未超过45米的县区建筑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查、审批。 (三)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县区属工程,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六、实施机关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件受理、技术性审查、审批单位(抗震设防专审批准书核发) 审查单位: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元江县文化路95号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电话0877-6016138 办事窗口:元江县澧江路64号政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电话:0877-6016912 交通方式:步行、自驾、乘观光车均可。 八、申报材料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版/ 电子版 | 份数 | 1 |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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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减隔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3份(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项目还须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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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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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项目规划条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6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3份(结构设计计算书、结构图纸等。减隔震需做减隔震专项分析); | 原件 | 纸质版 | 3 | 7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份(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 | 3 | 8 | 结构设计计算光盘及其它计算资料3张 (学校、幼儿园3张)(所有结构计算数据必须刻录在光盘上并在光盘表面写明项目名称); | 原件 | 电子版 | 3 | 9 | 其他相关试验、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九、审批条件 (一)政策性审查 经审查符合政策性条件的,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上签署意见。 (二)技术性审查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技术性审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汇总专家组各专家审查意见,由抗震专项审查组组长确认汇总内容后,由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元江县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3.勘察、设计单位针对抗震专项审查报告进行修改并书面回复(一式两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修改后的审查报告制作一份及书面回复返回至抗震专项审查组,专家组队回复内容进行复核签字。 5.审批。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且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报告及专家组复核签字,确认审查合格后,报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并签署专项审查批准意见。 6.结果领取。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股领取。 十、审批时限 (一)法定时限 1. 政策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 2. 技术性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元江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并经勘察、设计进行修改书面回复后由专家组复核签字审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上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二)承诺时限 1. 政策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 2. 技术性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十一、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三、中介服务(无) 十四、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五、资质资格(无) 十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元江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澧江路64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报材料经本机关审查符合技术性审查条件的予以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受理,并发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移交业务股(室)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元江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发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受理后经办人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经勘察、设计进行修改书面回复后由专家组复核签字审查合格通过的,上报给主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发证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核发《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并签署专项审查批准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七、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元江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6016138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元江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澧江路64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除法定节假日)。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核发《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并签署专项审查批准意见。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单位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并签署专项审查批准意见。不予以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玉溪市元江县文化路95号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投诉:0877-601140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玉溪市元江县文化路95号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533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其他事项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使用:A3幅面制作。封面应标明报审项目名称和建设、设计单位名称,封面、骑缝处应加盖设计单位行政章。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目录页前须附设计人员名单,并由相关结构及建筑注册师在本页签字、盖章(甲乙类建筑工程各1名以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一级注册结构、建筑师各3名以上),并加盖出图章。目录页前须有设计单位资质证、勘察单位资质证、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相关批文及意见)及效果图彩色影印件。 (三)所有项目均须填写《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项目还须填报《减隔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在相关表格工程名称处加盖建设、设计单位行政章,编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中。 (四)《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中须有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规则性判定、针对超限采取的措施、性能目标设定、地震作用下的结构计算分析、结论分析、结构设计计算书、彩色效果图、总平面图、相关建筑、结构图纸等。采用减隔震技术的项目需做减隔震专项分析。 (五)报送的数据光盘应包含技术报告的全部内容(WORD或PDF格式),要有完整的结构计算模型和数据。 (六)审查依据书面申报材料进行,任何口头解释说明均视为无效。 (七)凡元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若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但未进行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合格意见书。 十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http:// 220.163.118.118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二十、附件 1.《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表》 2.《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 3.《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4.《减隔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 项目名称 |
| 设计单位 |
| 资质等级 |
| 勘察单位 |
| 资质等级 |
| 结构类型 |
| 建筑面积 |
| 建筑层数 |
| 设防烈度 |
| 建筑高度 |
| 建设地点 |
|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填 报 单 位 意 见 | 本工程属于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及加固工程: □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它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形式)的高层建筑; □3、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4、经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 □5、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特殊设防类)、乙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 □6、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7、以上几项都不属于。 设计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云南省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交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电话: | 工程名称 |
| 建筑面积 |
| 建设地点 |
| 申报日期 |
| 抗震设防烈度 |
| 抗震设防类别 |
| 设计单位 |
| 资质等级 |
| 勘察单位 |
| 资质等级 |
| 场地类别 和判别方法 |
| 基础选型 和论证 |
| 不良地质的描述和处理方案 |
| 建筑高度 和层数 | 地下层数 高度 地上层数 最大高度 | 结构类型 |
| 建筑体型沿高度和平面分布的规则性说明 |
| 抗震计算 | 方法 软件名称 批准单位 | 主要控制指标 |
| 主要抗震措施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含超限工程设计可行性) |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电话: |
附件3: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交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建筑面积 |
| 建设单位 |
| 层数、高度 |
| 建设地点 |
| 结构类型 |
| 抗震设防烈度 |
| 抗震设防类别 |
| 产品名称 |
| 生产厂家 |
| 产品型号 |
| 市场准入号 |
| 隔震减震型式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电话: |
附件4: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设计阶段 |
| 工程地址 |
| 勘察单位 |
| 建设单位 |
| 承办方 |
| 设计单位 |
| 联系电话 |
| 结构类型 |
| 抗震设防类别 |
| 场地类别 |
| 设防烈度 |
| 建筑面积 |
| 建筑层数 |
| 建筑物最大高度 |
| 基础类型 |
| 审查意见:(如果表格不够,可另加附页填写) 详见附件 | 抗震设防审查结论 (用√表示) | 通过 | 修改 | 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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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委员会审查组组长: 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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