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5〕137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0-31 09:09:51 点击率: 64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5137

 

当事人:普家伟,男,彝族,38岁,系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村民小组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于2025912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912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向本移送《关于普家伟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件线索移送函元烟移[2025]84烟草制品和相关材料局于2025912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在元江县因远镇以12920.00元的价格购得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410千克。并于2025年9月11日,将烟草专卖品运往墨江县泗南江镇销售,在途经元江县因远镇北腊路与028乡道交岔口附近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查获。2025912本局扣押了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烟草专卖品(初烤烟叶410千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912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事实

22025912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的事实;

32025912日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取得当事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的事实;

4、2025年912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1021日以元市监告〔2025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构成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本局扣押的初烤烟叶410千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月二十九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