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进入新一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提醒全县广大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划定元江县辖区内除城镇、村庄以外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二)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四)严禁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放牧草场、烧秸秆、烧地草、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五)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头等火种;(六)严禁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用火、玩火;(七)严禁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支付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火源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扫防火码”、实名登记、收缴火源和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施工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的野外用火,须在规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负责人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实施。高火险期和自然保护区严禁野外用火审批。 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特殊人群、林区林缘散居户、林区放牧人员、经常性入山人员、林区林缘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百分之百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并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责任。 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严禁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打山火;严禁村民无组织上山扑火,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不在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元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