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
总则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元江县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等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81号)《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281号)《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元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元江县实际,编制《元江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元江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县属各级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规划》。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分析一、经济社会概况(一)地理经济概况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中南部,东经101°39′28″~102°21′40″,北纬23°18′14″~23°54′53″之间,东与红河州石屏县接壤,南与红河州红河县相连,西与普洱市墨江县毗邻,北与玉溪市新平县紧邻;行政区划隶属于云南省玉溪市,县城距昆明210公里,距玉溪市128公里。全县共辖3个街道、2个镇、5个乡,81(24)个村(居)委员会、684个自然村、765(226)个村(居)民小组,是以哈尼族、彝族、傣族三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多民族和睦共处的民族自治县,县境南北长64.5 km,东西宽71.5 km,总面积2858km2;2020年末全县常住人口21.17万人,城镇人口9.76万人,乡村人口12.7万人。城镇化率43.45%。 全县矿产自然资源丰富、交通便捷、通信发达、文化繁荣。全县人民经过不懈努力,多方向探求发展,并根据热区的特点,培植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取得明显成效。农业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工业经济强势增长,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势头,人民收入显著提高,全县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二)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近年来元江县经济发展速度快,完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47.51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33.89亿元。有色金属采选业实现增加值8038万元,非金属矿业制品实现增加值4.32亿元。矿业是元江县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作用。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元江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部门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共同努力,目前,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资源整合,规范了矿业秩序 按照“一矿一主、有序统一、规模开采”的原则,关小压劣,扶优扶强,大力推进资源整合,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元江全县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更规模化、更科学化、更规范化的道路。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治理效果显著。 (三)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了矿政管理水平 自元江县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结合执行省政府颁发实施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相关规范,极大的加强了元江县矿业权管理,逐步完善了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规范了元江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了矿政管理水平。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一)矿产资源概况 全县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全县已发现矿产18种,分别是煤、铁矿、铜矿、钴矿、镍矿、金矿、化肥用蛇纹岩、溶剂用灰岩、耐火粘土、石棉、石膏、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石料(大理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岩、饰面用花岗岩;目前已发现的多处矿产地中,查明资源量中地质控制程度较低的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 全县矿产资源铜矿集中于甘庄街道区域,而镍、蛇纹岩等集中于因远镇~曼来镇一带,建筑用石料主要分布于甘庄街道。镍矿、蛇纹岩矿保有资源量大、质量好、有良好的找矿前景,在整个玉溪市占有重要的地位。元江县矿产资源具有如下特点: (1)矿产资源总量丰富、品种较多,优势矿产相对明显,镍矿、蛇纹岩等保有储量较大,但镍、铜等金属矿产资源品位普遍偏低。 (2)金属矿产大中型矿山少,小型矿山居多,制约着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3)矿产资源地理分布不均衡,部分产区与需求区错位。 (二)优势和重要矿产 根据已保有的矿产资源量情况、找矿潜力、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产业基础及矿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县域内优势及重要矿产为铜、镍。 四、矿产资源勘查现状元江县地质调查工作始于1957年。至今已完成覆盖全县的1:100万、1:20万,1:20万水文地质调查,1:20万地球化学水系沉积物测量,是云南基础地质研究程度较高的县之一。 开展完成了县内1:10万地质灾害调查,对镍、铜等部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为元江县各类项目建设提供了地质基础资料。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一)开采生产初步规模化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经过不断强化资源整合力度,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了矿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形成以镍、铜矿采选冶加工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开采生产初步规模化,初步成为以甘庄街道为中心的铜矿资源开发加工基地、以因远镇安定为中心的镍矿资源开发加工基地以及以甘庄街道为主的石料供应区,较好的改善了矿山规模结构和产能结构。 (二)矿产资源“三率”水平 元江县主要矿产资源“三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部分采选冶企业及重点矿山执行情况较好。 六、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问题(一)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 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低,勘查资金投入不够,铜、铁、镍、金等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转移与延伸,找矿难度加大,勘查风险增加,矿产资源储备下降。 (二)资源综合利用率仍待提高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仍待提高,除元江铜矿、元江镍矿等矿山企业有自己相对完整的配套产业链,且采、选、冶技术较为先进之外,其他大部分中小型矿山主要以销售精矿石等粗加工为主,开发精细度不足,矿产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局限性较大。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仍需加强 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管理还不尽相同,部分矿山企业应承担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恢复治理技术不高。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仍需加强。 (三)矿山企业创新能力不足 全县矿产资源产业自主创新投入长期不足、创新成果较少,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自主创新能力非常薄弱,创新驱动能力不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欠佳。重要核心技术掌握不够,导致整体技术水平与工艺装备大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尚有差距。 (四)砂石土类资源布局有待调整 随着“十四五”期间各类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大,现有矿山产能仍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还需进一步优化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布局,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以保障砂石土类资源有效供给。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十四五”时期是元江县与全省、全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全县加快推进绕城高速公路、玉磨铁路等建设,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开局的关键时期。矿产资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约束趋紧。环境保护压力增大,同时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等任务艰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绿色发展对矿业开发提出更高要求 发展绿色矿业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元江县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是矿业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将成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 随着元江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加快构建和全市工业倍增计划战略部署的实施,对矿产资源需求仍维持在高位。 三、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砂石土类矿产供给能力仍存在缺口,需加强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四、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加强制度创新、深化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提升资源开发时效,立足服务“产业集群”的发展定位,为“十四五”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第一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四个突出特点”要求,围绕市工业倍增计划和元江县“4+4”产业体系发展需求,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业开发水平,全面提高利用效率,为元江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节 规划目标一、2025年规划目标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二、2035年展望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一、明确勘查方向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重点勘查铜、镍矿产,兼顾水泥用石灰岩等矿种勘查。 二、开采调控方向以绿色开采为方向,鼓励开采铜、镍等矿种。鼓励开采县内紧缺矿产及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和开发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结合市工业倍增计划产业链布局、元江县“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元江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元江县“4+4”产业体系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元江县产业布局,优化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配置,整合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优势资源向优势地区、优势企业聚集,实现优势互补,推动矿业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 依托咪哩、因远一带镍矿资源,重点发展以镍资源为主的上下游产业链。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大集团合作,加快形成红土镍矿—镍铁—不锈钢产业链,发展镍及镍合金板带材,湿法硫酸镍、镍电池产业链。 依托甘庄片区砂石料资源,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积极支持骨干企业整合重组县内砂石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壮大产业集群。 第三节 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一、加强重点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元江县流域资源优势,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重点处理好元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面落实“三线三区”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优化流域矿产开发布局,加强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严格管控砂石土类矿产开采活动,统筹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构建能源资源保障格局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细化区域管控措施,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确保资源稳定供给。 能源资源基地:以战略性矿产为主,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相对集中、产能产量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资源开采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完备、能够形成规模效益的区域划定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管理措施: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开采总量调控指标优先向区内矿山企业配置,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新增资源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措施,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管理水平,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建设成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区域。 三、勘查开发产业布局结合元江县区域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分布特征、产业发展布局需要,按照绿色勘查思路、综合评判的方法,落实重点勘查区。 (一)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承载能力,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包括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 以部署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为主,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统一部署地质勘查工作,集中资金和勘查技术力量,创新找矿理论和勘查技术方法。探矿权人应做好勘查信息公示工作,促进诚信自律,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按“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地质勘查工作。 (二)集中开采区 针对元江县砂石土类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结合全县资源供需形势和相关产业政策,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区内明确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小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矿山企业进行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通过划定集中开采区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改变“小、散、乱”的局面,进一步优化砂石土类资源开采布局。 按照“开发与保护齐抓”“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优先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量较大,开发利用条件好、交通运输半径合理,便于集中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区域划定集中开采区,对区内砂石土资源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推动砂石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集中开采区管理措施: 1.集中开采区必须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需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区内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可以整体开发的不得分割,严禁大矿小开,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量规模明显不协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或进行整合,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 2.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山企业要重视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边开采边治理,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破坏型向保护型转变。要加大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保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广泛监督。推动区内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按照“扶大关小、规模开采”的原则,加快矿山布局调整,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 4.新设采矿权优先在集中开采区内投放,管理部门要加大动态执法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开采活动,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工作顺利开展。 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元江县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依据。 (一)勘查规划区块 以落实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为主,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采规划区块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本级规划划定其他规划区块在县(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本级规划划定其他情形的采矿权设置区块。 采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开采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一、构建协调有序高效开发利用布局依托本县资源禀赋特点,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及重大工程建设相协调原则,区分不同矿种、不同区域,差别化管理,分类制定管控措施,保障资源有效供应。 二、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加强非煤矿山管控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到2025年,在巩固和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县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依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砂石资源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发展和推广机制砂石的应用占比。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统筹“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坚持出地与出矿并重,拓展全市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快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矿业权投放时序和强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手段,强化矿地综合利用鼓励机制。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镍资源。充分利用咪哩、因远一带镍矿资源优势,引导镍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红土镍矿—镍铁—不锈钢产业链,发展镍及镍合金板带材,湿法硫酸镍、镍电池产业链。 砂石土类资源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甘庄片区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增长潜力,以元江县工业园区为基础,全面建设标准化厂房,大力推进砂石土类整合资源,发展绿色环保型新型建材产业,实现绿色资源循环利用、绿色装配为主的绿色低碳产业。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矿业产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满足指标要求。矿山选址要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控措施,强化开采区准入条件,矿山设置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新立矿业权选址和划定矿区范围须严格部门联勘联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和出让收益评估相关规定,出让的矿业权须达到相应的地质勘查程度,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相关规定编制有关方案并缴纳各项规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三)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四)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做好铁、铜、镍等矿产的国情调查。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三)健全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工作。通过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 (四)落实矿产资源差别化管理措施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五)强化开采区安全监管准入 新立采矿权周边存在已设采矿权、村庄、养殖等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距离,采矿权设置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并严格坚持部门联勘联审制度。 (六)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 元江县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铁矿(地下/露天) | 万吨/年 | 100/200 | 30/60 | 10/30 | 2 | 铜矿 | 万吨/年 | 100 | 30 | 3 | 3 | 镍矿 | 万吨/年 | 100 | 30 | 3 | 4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吨/年 | 100 | 50 | 30 | 5 | 砖瓦用页岩 | 万吨/年 | 30 | 13 | 10 |
产业政策准入要求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开采,建立健全矿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积极拓展“两山”转化新通道,加快推动矿产资源领域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一、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一步细化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据《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玉溪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三方评估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金属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大力宣传绿色矿山优势,引导其他矿山向绿色矿山看齐,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矿地和谐的发展道路。 三、矿产资源数字化治理聚焦矿业绿色发展转型,深化改革创新,构建“数字赋能、整体智治”应用场景。开展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攻坚行动,加快数字化、智控化、无人化、可视化场景应用。充分利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矿山生产和工艺实现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信息化管控。依托“云南省大数据平台”实现矿山企业数字化信息自动化采集、在线监测、视频监控、预警预报、管理决策,打造闭环管理执行链条,切实提升矿山服务效能。 四、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引导矿山企业对资源节约集约开采,注重绿色矿山建设的全面性,加强对建成绿色矿山质量的动态监管。健全完善“三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按照工作进度和国家、省、市管理办法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申报工作,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支持企业开展科学研发、技术创新,加大低品位资源利用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五、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积极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重要意义和阶段成果,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理念,动员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及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培训,熟悉国家、省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及规范。依托已建立的市级矿山专家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技术指导、标准认定、实地检查和核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论证,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建设,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执行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全面加强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粉尘防治、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禁止投产。 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面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对采空区、终了边坡、损毁土地进行治理修复,绿植应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露天开采矿山应建立矿山粉尘在线实时监测系统,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确保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运行。 采矿权人须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要求,在矿山闭坑前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复垦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的定期核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裸露边坡和临时矿地的复绿,矿坑废水的污染治理,做好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一)强化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 各级政府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强化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强化矿区生态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强化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四)强化随机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矿区生态保护随机抽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 (五)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严格按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对资金使用,严格审核,基金的提取、使用及对矿区生态保护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新机制。积极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并按照“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模式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采用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建立基于遥感技术的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管体系、有效降低修复投入、切实提高修复工作经济社会效益。积极响应省、市、县联动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争取到2025年底,按照“一矿一方案”的编制要求完成元江县内的7个废弃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计划修复面积为64.48公顷,计划投入资金714.31万元。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经批准后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等规划衔接协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元江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规划调整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四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参与建立汇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要素的统一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
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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