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元江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符合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3、不具备上述第2条1- 5项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二、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 首办准予批准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零售点严禁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情况; 3.符合元江县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 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二)依申请变更、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通过,2013年10月16日公布,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玉溪日报》),刊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 1、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2、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元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安监窗口 地址:元江县澧江路64号 交通方式:县内可乘客观车等公交车到终点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电 子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3 | 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4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5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6 |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7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8 | 零售户与批发企业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9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10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并载明与原件一样,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承诺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共同审批部门: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审批结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元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安监窗口 地址:元江县澧江路64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除法定节假日) (二)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以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以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储存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审查意见(工作人员对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地向企业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元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安监窗口 2.电话咨询。0877—6016912;601143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元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安监窗口(元江县澧江路64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除法定节假日) 2.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元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办证大厅安监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 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元江县政务服务局服务二楼办证大厅安监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络或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办香江路46号。 电话投诉:0877--6011155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办香江路46号;邮政编码:653300。 (六)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