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 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元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相关精神,参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玉溪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元江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县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 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 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县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 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财务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二)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规模种植、养殖的企业,规模种植企业以水果、蔬菜、中药材等农作物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为准,规模养殖企业以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年出栏育肥猪2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禽类5000只/羽以上为准,水产养殖规模达10亩以上为准。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8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给农民打白条,无涉税违法行为,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 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 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县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 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一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主营产品外向度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后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企业纳税情况承诺书。 (五)企业带动能力说明。 (六)获奖证书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征求发改、财政、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行文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属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也可以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推荐的县级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推荐的县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县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经县政府审批后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发文公布名单,颁发牌匾。 第十二条 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按照县级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扶持,并列入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四条 建立县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五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县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县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县级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第七条所需材料,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分析。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县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监测结果审定。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七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县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须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元江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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