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3-12 15:10:16 点击率: 11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元单位:

《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310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保证工程良性运行,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和《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精神,现就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以优良的运行管理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饮水安全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一是保证水源可持续性;二是保证工程可持续性;三是保证运行可持续性。

(二)坚持防治结合原则:一是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二是搞好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三是重视水质检测体系建设。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既考虑当前现实可行性,又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类型、规模及供水方式。

(四)坚持分步推进原则:本着以点带面层次推进、先易后难示范推进、逐年实施整体推进建设方式,通过1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规范管理。

(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方式,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六)坚持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

三、任务目标

2020年底,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计量设施安装全部覆盖、水费全面定价和全部收费、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管理权限和职责全部明晰,形成集收取水费、维修养护、运行管理为一体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以水养水、节约用水、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使用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工程管理方面

1.管理权限

1)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

2)日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0人的(以政府投资为主)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除外),村(居)民委员会为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

3)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以政府投资为主)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除外),受益村(居)民小组为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由受益村(居)民小组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

4)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户建、户管、户用、户有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直接管护。

5)跨村(居)民委员会的集中供水工程,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由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选择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跨村(居)民小组的集中供水工程,所属村(居)民委员会为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选择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

2.管护内容

1)水源保护区、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管护。

2)水质定期消毒和检测。

3)水费收取和支出。

4)自然灾害、日常损毁设施维修。

3.管理模式

1)公司运作: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可以实行供水公司专业化管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组建或选择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管理:除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外,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因地制宜,成立用水合作组织,按管护内容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收取水费。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有工程管护权限的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3)租赁承包管理: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和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以由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通过竞标方式租赁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承包要合理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租赁承包中标者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维护和按期交纳租金。

4)委托专人管理:供水人口小于200人的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可以由村(居)委会组织受益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委托给本村(组)的农户或个人进行专人管理。

4.管护职责

1)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宣传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针政策;负责饮用水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规划上报、实施方案审查等工作,并监督完成项目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养护技术方案审查上报,监督使用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指导和督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落实县城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三个责任、完善三项制度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负总责;牵头制定集镇供水工程水费收取标准,按相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标准,监管水费收支;组织好工程管理权限主体单位与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管护等相关协议或合同;指导和督促用水管理机构制定、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制度,监督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网、水质处理设施等进行监管。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辖区内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发挥持久效益;与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工程管护等相关协议或合同;组织制定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以外的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标准,严格把关水费收支;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收取和维修养护。

4)村(居)民小组职责: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确定本小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执行水价和运行管理有关事项;执行本村(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配合落实管护人员收取水费,按规定做好水费收支;制定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定期组织人员对分散式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网、水质处理设施等进行日常清理管护。

5)农户职责:根据本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认真履行农户职责,安装计量设施和主动缴纳水费,对自用小水窖(池)、进户管、水表、水龙头等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主动参与管理维护和监督,防止人为破坏。

6)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维修养护等工作督促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负责乡镇集镇自来水厂、跨区域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和水价制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审核下达投资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督促及时做好项目机构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按相关政策,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划转和确权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大农村饮水水质监督检查力度,负责全县水质基本卫生要求和消毒技术方法培训、指导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指导;积极发展壮大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规模。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负责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测、保护、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污染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县审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涵养林植被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和径流区林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县水利局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提水式农村饮水工程供电电力保障,落实涉农电价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配合工作。

(二)水源与水质管理方面

5.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活动。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7.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云南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要求。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定期水质检测制度,不能自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督和抽检。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供水管理方面

10.为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农村饮水工程要成立供水管理机构,供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目标。供水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净化消毒设施正常投入使用,保障用水户用水。

11.供水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咨询和监督。

12.供水管理机构必须具有对所管工程进行常规维护工具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对供水工程进行常规维护能力,并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供水服务和保障制度。

13.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14.供水管理机构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15.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好辖区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向用水户收取入户计量水表购置安装费,以村委会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安装计量水表,并将采购安装情况进行公示。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要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正常使用,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不得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水表。如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安装计量设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且逾期不改正的,运行管理机构可报请工程管护权限主体单位核实批准后,有权对其停止供水。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管理主体单位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要依法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四)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方面

1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可根据用水定额标准施行阶梯水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18.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水价制定程序测算供水成本,合理确定水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管护权限主体单位组织供水管理机构测算出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成本水价,结合管护协议,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执行水价,执行水价不得高于全成本水价和不得低于运行成本水价,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价调整按上述水价核定程序执行。

19.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或租赁承包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纳入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资金账户并设专项科目进行管理。水费或租赁承包费主要用于本村(组)供水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含大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报酬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如水费或租赁承包费收入长年结余,可由受益村(组)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用于本村(组)坝塘、沟渠、管网等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

20.村(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1.对县城周边已纳入县自来水厂供应范围的村(组)和农户,由县自来水厂按县城自来水统一的水价政策计收。

22.对于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供水管理机构要根据其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进行适当的水费减免。

23.对于拒交水费,不服从管理的农户,各村(组)按照村民自治条例,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并在村规民约中明确制约此类行为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1.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体责任单位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行业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履行相应的行业监管责任。

3.运行管理责任。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识牌。

(二)健全完善三项制度

1.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构。对未健全完善运行管理机构的农村饮水工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意见选取适当的管理模式组建管理机构。

2.制定运行管理制度。供水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供水管理机构完成运行管理制度编制,经主体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3.落实运行管理经费。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水费,贫困乡村工程可适当考虑建立财政或其他经费补贴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人民政府成立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指定一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信息报送、落实推进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做好对各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好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质按期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明确水价定价情况和收费收取率等考核指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于不收水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增强供水设施保护、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名单

 

  长: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段米纳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水利局局长

  员:胡艳红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金建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方江龙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副局长

刘建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白德章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县水利局副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段国强  县应急局副局长

段玉者  县林草局副局长

李海万  县扶贫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希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水利局张兴荣、白祖成、张志平3名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图文解读)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