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4项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办理时限: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元江县财政局综合股负责,经办人:白江,联系电话:0877-651786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元江县文化路1号(政府办公大楼六楼财政局综合股) 监督投诉方式:0877-651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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