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来源:元江县统计局 时间:2023-07-14 15:10:34 点击率: 368 【打印】 【关闭】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23616日)

 

部分  统计法律法规的构成

《统计法》已实施多年,国家和我省为贯彻实施《统计法》,已出台了多部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统计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也日臻完善。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关键是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我国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是由统计法律、统计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组成的。其中,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就是我国现行的唯一一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目前我国现行的统计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如《云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是20005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5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施行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行为规范,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我国以《统计法》为主的统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统计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部分  《统计法》重要内容

(一)《统计法》颁布之前

伴随国家统计机构的建立,相关统计工作规范也得到不断改进。一是195318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确立国家统计局为全国统计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我国统计系统的建立和统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二是1963318日,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设统计机构,各地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建立涵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三是197910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作了明确指示,对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统计法》颁布实施

现行《宪法》198212月通过施行的,紧接着第二年,1983年《统计法》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并施行,那么在当时很多法律在等着审核通过的情况下,《统计法》能紧接着第二年就通过施行,说明了《统计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统计法》颁布时间是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11日开始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的第一部统计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对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职权等一系列重大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可以说,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了法治轨道。当时的《统计法》含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28条。

(三)《统计法》的修订

第一次修正时间,是19965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在大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第一次修正后的《统计法》共有634条,比修正前增加了6条。

第二次修订时间,是20096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统计法》,并于201011日起施行,这个就是现行的《统计法》。新《统计法》与1983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统计法》相比,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领导责任、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统计法》全文共750条,跟1983年的《统计法》相比,多了1个章节和22条。

修订《统计法》的背景

《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到2009年已经施行了26年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到2009年的时候了,前《统计法》在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经常发现数据不准确,甚至有不少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的违法行为。比如科研人员如果出现修改实验数据甚至伪造,得出的结论就根本不是真实的和科学的。国家这么大,如果统计数据不准,领导人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所以《统计法》的确非常重要。同时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统计工作,统计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统计行政处罚执行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说对《统计法》进行修改,是势在必行。

为什么要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原《统计法》与现有市场经济体制统计工作不相适应,发展还不充分,内容还不够完善;

二是统计工作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

三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受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影响,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针对上述情况,为充分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准确性、真实性,防止统计数据相互打架数出多门的现象, 2005511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启动统计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统计法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各方面对修订统计法的意见,经过4年多的努力,2009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四)《统计法》的概念

什么是统计法。统计法就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新统计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五)《统计法》立法的目的

《统计法》第一条就已经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统计是人们为了认识、研究客观现象,对其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对一个国家来说,统计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由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的运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

立法目的主要有4个方面目的:

立法目的之一,是科学有效的组织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制定《统计法》,就是要通过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统计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制度,以保障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能够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首先,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其次,《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第三、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统计法对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统计法规范了政府统计行为。

立法目的之二,是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资料是统计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才能保障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及时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统计法》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职责,第一,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第二,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准则。

立法目的之三,是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统计法,最终目的是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也是统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国情国力是指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实力。统计法为通过统计工作了解国情国力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立法目的之四,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通过制定《统计法》,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统计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

适用范围:《统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通常有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单位内部统计之分。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与政府统计在统计目的、统计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故本法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而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统计活动,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本法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政府统计活动,即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又称为统计的基本职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和实现的主要功能。统计的基本任务3

   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直接目的。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之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计监督是对统计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七)《统计法》明确规定“26个不得”

“26个不得非常具体的规定了不同人员不能采取的统计行为,这“26个不得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不能触碰的统计红线、统计底线。具体分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政府、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的个不得分别指: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2.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3.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5.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6.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种类型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个不得,分别指:7.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8.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资料的调查。9.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0.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11.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12.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13.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种类型是统计调查对象个不得分别指:14.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15.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种类型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十一个不得分别指:16.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17.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18.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19.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20.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21.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22.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23.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24.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25.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26.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6个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是政府、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统计法律底线和基本准则。

(八)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2.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3.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的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1.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将地方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增加值能耗、环境满意度、招商引资,以及其他指标。

如果需要统计部门参与的,建议把统计局写成数据提供单位比较恰当。

2.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等等。

3.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包括统计机构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上述这3种情况在当前统计领域里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