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向我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犯罪的案件,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三条、对举报“侵权”、“渎职”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职务犯罪侦查局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受奖人员,在本县的可通知本人到本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基所在的省、地、市(县)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不起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建立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