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按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外来投资企业用地计划。符合划拔用地政策的项目,土地补尝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征地附着物补尝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各种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办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等所需土地,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地。
(三)外来投资企业,视其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科技含量、资金到位情况,分别按不同比例实行优惠地价政策。
(四)凡是外来投资企业进驻元江,根据不同用途地类,土地使用年限可达法定最长年限。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到元江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到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来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来投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云南省发展非公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奖励办法
(一)对招商引资成功的引资者,项目启动实施后,给予适当奖励。
(二)鼓励县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及投资者到县外、国外投资办厂、承包工程。鼓励有“外经权”企业签订涉外工程项目,对带动元江产业扩展、技术的输出和设备、地方产品的销售、劳务输出,提高知名度和外来投资企业带动本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且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人才政策,落户政策
(一)凡来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均给予县民待遇。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金额中自有资金在10万元以上,可为经营者本人及直系亲属、生产骨干申请一名当地城镇户口。外来投资私营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企业集体户口。投资者家属子女可按属地就近入学托学,费用按当地标准收取;同时,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凭营业执照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可在元江申请办理常驻户口。
(二)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元江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凭营业执照和法定固定住所证明,可为大陆的家属子女在元江申请办理常驻户口。
(三)凡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人才须经县政府批准,凭职称证书,学历),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调动或接收证明,优先办理落户。对急需的人才,可先聘用后落户,其家属子女可随迁。
第五条:服务政策
(一)凡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领导联系,并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对投资项目实行“依法高效文明便捷”的“一站式”审批制度,为其办理用地、环保、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手续。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
(三)放宽工商注册登记条件。—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投入与县内企业合作。三是外地企业到元江开办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县内企业合作的,可沿用原企业名称。四是放宽对外来企业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限制。五是放宽组建外来投资企业集团条件的限制。 |